今年3月,孙某和吴某签订了买卖房屋协议。协议约定,如一方违约,另一方需赔偿违约金5000元。协议签订时,孙某预付了5000元定金。 几个月后,有人告诉孙某,吴某已将房子卖给了别人。孙某来找吴某,要求付给他5000元违约金。吴某认为,孙某一直不交房款,自己打过数次电
话催促,可孙某就是不交,不得已自己才将房屋卖掉,因此是孙某违约在先,5000元定金不能退。 法院认为,孙某和吴某签订的协议中,没有对房屋过户和买方交款期限作出明确规定,而且吴某在没有与孙某商量的情况下,就将房子又卖给了别人,故已构成单方面违约行为,须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吴某退还孙某5000元定金,同时支付违约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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