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我局共4项行政许可事项,现公示如下:一、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可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青岛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许可条件: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
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申请材料:
(一)新增特种作业人员培训:1.参加培训人员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2.职业健康资格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3.本人一寸免冠照片2张;4.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登记表。
(二)操作证复审:1.职业健康资格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2.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3.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登记表。
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考试;3.发证或审验。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自考试结束之日起)办理机构:市安监局联系电话:83892295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验收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青岛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许可条件:1.建设项目中的设施、设备、装置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2.建设项目达到了安全设施设计规范的要求,安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入使用,并已对其运行状况进行了调试和改进;3.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了必要的安全生产监控仪器、设备,组织进行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5.制定了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6.编制完成了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对所存在的问题已进行了整改;7.能提供试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全面记录;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
申请材料:(一)一般性建设项目:1.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
(1)项目立项批复;(2)安全设施专篇;(3)总体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4)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5)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意见;(6)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备案表(一式三份)。
2.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
(1)安全设施实施情况书面材料;(2)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3)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审查验收表(一式三份);(4)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评审意见;(5)安全设施检查验收所提意见的整改报告;(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1.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备案:
(1)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审查意见书;(2)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3)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备案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开采方案和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2)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3)安全预评价报告;(4)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5)预评价审查意见;(6)其它相关资料和图纸。
3.竣工验收审查: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2)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3)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4)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5)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它重大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6)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8)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许可程序:(一)一般性建设项目:1.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1.受理申请;2.审查;3.出具审查意见。
2.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1.受理申请;2.审查;3.组织专家现场验收,出具专家验收评估意见;4.出具验收审查意见。
(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1.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备案:1.受理申请;2.审查;3.出具评审备案意见。2.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1.受理申请;2.审查;3.出具审查意见。
3.竣工验收审查:1.受理申请;2.审查;3.组织专家现场验收,出具专家验收评估意见;4.出具验收审查意见。
许可期限:(一)一般性建设项目:1.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8个工作日2.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12个工作日(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1.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备案:5个工作日2.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7个工作日3.竣工验收审查:8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办理机构:市安监局联系电话:83892285、83892289、83892293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改建、扩建审批
许可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许可条件: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2.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1.《危险化学品从业批准申请书》;2.选址定点批准文件;3.可行性研究报告;4.国家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或者证明材料;5.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6.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7.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8.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9.由劳动部门出具的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10.安全评价报告;11.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2.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审查,必要时现场核查;3.决定。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办事机构:市安监局联系电话:83892293四、设立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审核许可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许可条件: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3.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5.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申请材料: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和电子版一份);2.安全评价报告;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审查材料;3.组织专家现场核查;4.决定;5.发证。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办事机构:市安监局联系电话:83892293
对以上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局实行首问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按照权限、程序受理。凡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局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监督机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举报投诉电话:83892287单位地址:青岛市湛山三路11号网址:www.qdaj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