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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双方如何处置所租房
青岛新闻网  2005-08-02 04:05:34 青岛日报
 

    市民李先生来电咨询:他4年前结婚,婚前承租了一套套二的公房,后来该房被拆,回迁后拆迁单位分配给他一套套三的房屋继续租住。李先生在搬进新房后结婚,婚后李先生按拆迁单位的要求缴纳了1万元的增容费,夫妻双方一直居住在该房。现今,由于他与妻子感情不和,欲提出离婚。他想了解的是:离婚后,
他是否有权继续租住该房;现在他租住的房屋比以前的多出一间,多出的一间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若李先生有权继续租住该房,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后,可否判决对方搬离。

    山东铭丰律师事务所周青林对此作出解答:

    1、李先生婚前承租了该公房,而且结婚不足5年,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的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况,因此租赁人李先生可继续租住该房。

    2、李先生在回拆时缴纳了1万元的增容费,这1万元增容费不是购买费,也不意味着李先生缴纳了该费用就是购买了多出原先租住房屋面积的房屋。因为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李先生缴纳的1万元不是购房款,这部分房屋仍是租赁的性质,当然不是夫妻共同房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夫妻双方离婚,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可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若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因此,李先生虽然继续租住该房,但如果对方存在住房困难、即无房可住或无钱租房,对方仍可以暂住或由李先生给予其经济帮助。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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