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家住胶南市泊里镇的王某怎么也想不到,自己的小货车已卖出一年多,因未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仍需缴纳车辆所欠缴的公路养路费。7月31日,在法院部门干预下,王某到胶南市公路部门补缴了欠款850余元。 王某于2003年1月购买了一辆福田轻卡小货车搞运输,
因经营状况不好,于2004年2月转卖给本镇的柳某,但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柳某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又将车辆转让给同乡逄某。该车自今年5月份起,发生欠缴养路费现象。 胶南公路征稽部门于今年6月初向王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王某在接到告知书后,称其早已将车卖出,车辆发生的欠费现象与他无关。征稽执法人员指出,因王某卖车时未到公路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仍需由他负责缴纳养路费。经胶南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王某于7月31日到公路部门补缴了欠款。 公路征稽部门提醒广大车主:车辆所有者应当自车辆转籍、过户、调驻、改装、改变用途和报废之日起当月月底前,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按规定办理缴费和登记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过户等公路规费异动手续转让车辆的,由车籍凭证上载明的原车辆所有者负责缴费。(玉勋国华增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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