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的海选,同样的点评,甚至是同样的PK,看着仿佛是自己孪生姐妹的《超级女声》,《美国偶像》坐不住了,想要以“侵犯原创者知识产权”的名义把前者告上法庭。但如果真对簿公堂的话,“偶像”胜诉还真有点难。因为按中国现行法律条文规定,他们很难找到“超女”侵权的“罪证”。
“超女”是学生不是
小偷
昨日,记者从西安一律师事务所的王晓龙律师处获悉,对“超女”有可能惹上官司一事,法律界也很关注。
“目前主流的意见是,《超级女声》对《美国偶像》的模仿尚不构成侵权。”他介绍说,“首先,尽管二者在节目环节设置上比较相似,但前者只是做自己的节目,不负责优胜者同公司签约;而后者的创办初衷就是为了选拔签约歌手。目的不同正是二者的关键性差别,而且必须要有法律规定明确的具体行为,才能判定为侵权。但我国现行法律中还找不到能判定‘超女’侵权的条文。”
据一位留美多年的资深电视业内人士介绍,《美国偶像》其实也并非是此类节目的原创者。“在它之前,英、法都有同类的全民狂欢电视节目了。‘偶像’也没有原创版权。”
“洋为中用”也能受保护
与《超级女声》一样,上海东方卫视的《东方夜谭》也是借鉴了外国同类节目的形式。谈起电视节目的“洋为中用”,《东方夜谭》的制片人孙建军解释说:“其实,中国电视节目借鉴外国的节目,绝大多数只是借用了人家的一部分形式,是取众家之长,并没有全盘拷贝某个特定的节目。而且由于国情不同,节目具体形态、目的更有本质的不同。《超级女声》我不是很了解,不便做出评价。但像我们《东方夜谭》和同类型的美国著名脱口秀栏目《今夜秀》相比,就有本质的区别,我们是较封闭的室内访谈节目,而他们是开放式的互动综艺节目。”
“形式往往是共有的,而内容才应该是特有的。就像电影是卢米埃尔兄弟发明的,难道说别的国家拍电影就都要向法国买专利?这显然是荒谬的。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只要和原作相比有了本质性变化,就应该成为第二版权人,同样是会受到法律保护的。”孙建军最后表示。
中国电视“拿来”的还不够
看起来,“偶像”欲告“超女”一事很可能不了了之。有业内人士认为,恐怕从此借鉴外国节目之风将在中国电视界愈演愈烈。这对中国电视业来说是喜还是忧呢?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传媒业学者表示:“其实,中国电视对外国的学习借鉴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了。现阶段充斥荧屏的还是太多低水平的自娱自乐,老百姓都不爱看。《超级女声》第一次让中国人体验到了全民狂欢的乐趣,老百姓爱看就是硬道理!而既然凭我们自己的电视人目前的知识构成和操作手法,无法搞原创栏目,那‘洋为中用’一下又有什么不对呢?毛主席早就这么教导过我们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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