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京8月1日专电 近日,江苏省调高了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的标准。 江苏省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在1997年曾下发《关于加强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规定高温作业的工人每人每月5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45元,每年按
4个月计发,发放水平相对较低。2004年,南京市财政部门曾发文,该市行政、事业单位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人员高温费为每人每月1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80元,但没有调整企业职工的高温费待遇。 此次调整后,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全年按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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