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5年7月起,南京市实行失业人员住院医疗备案制度。失业人员在领失业保险金期间,遇到需住院医疗的情形,均要办理住院医疗备案手续。据悉,此举旨在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住院医疗补助待遇,及时告知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补助金享受政策,为重病失业人员提供针对性服务。
该制度规定,失业人员住院医
疗前10日内,须持本人《就业登记证》或《失业保险金定期申领证》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住院医疗备案手续。因突发急病住院治疗的,可在入院后5日内,委托亲属办理备案手续。如果在异地因突发急病住院治疗,待病情稳定后,须转回南京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据了解,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南京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住院治疗,按规定费用的50%核报,最高不得超过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4倍,即40416元。
南京市失业保险中心副主任高燕翔说,今年上半年,因未及时申领失业保险金而处于非领取失业保险金状态导致不能核报住院医疗补助金的案例就有近50起,由于未在医保范围内用药、未在定点医院就诊等原因,失业人员有27.28万元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在住院医疗补助金的核报范围。
按照政策,失业人员应在出院后二个月内申领医疗补助金,报销住院医疗费必须是“在领失业保险金”状态,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在医保用药范围内。目前南京实行失业保险金定期申领制度,每次申领的有效期限最长为3个月,失业人员未按时申领将从次月起暂停领取,失业人员将处于“非在领状态”,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补助费用不予核报。
另外,失业人员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失业保险住院医疗补助金。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生育,并已根据生育保险规定领取生育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失业保险住院医疗补助金。
(黄红芳 杨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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