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简称《条例》),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山东省开始通过地方立法来加强对气象灾害的防御。《条例》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防法律法规和科技知识的宣传、普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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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还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拒绝与延迟按照正常途径发布、传播天气、气候灾害预报、警报、预警信号及天气、气候实况的,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而不安装的等多项违反条例行为,分别做出处以5万元以下或3万元以下的罚款、承担赔偿责任、追究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等规定。
(记者 邵显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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