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我院2005年1月28日作出的(2005)青执二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裁定书将青岛华普商务会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青岛市江西路78号房产(房产证号为青房自字第3851号,建筑面积2066.66平方米)裁定给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 公司所有。因青岛华普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不能交出房产证,为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特公告:青岛市江西路78号房产证(房产证号为青房自字第3851号,建筑面积2066.66平方米)自公告之日起作废。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公告
我院2005年1月28日作出的(2005)青执二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裁定书将青岛华普商务会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青岛市江西路78号房产(房产证号为青房自字第3851号,建筑面积2066.66平方米)裁定给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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