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驾驶摩托车等车辆实施抢劫、抢夺的犯罪行为今后可能面临包括死刑在内的最严厉法律制裁!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新的《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列明三种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形,全部与“驾驶车辆”实施犯罪有关。这是自2002年7月以来,最高法院再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提高
了抢夺犯罪的法律“成本”,犯罪分子的抢夺行为一旦被法院认定构成抢劫罪,最高刑罚将是死刑。
对飞车行抢,相信市民都曾惊恐有加。就在1个月前,广州市海珠区赤岗江海大道南往北车道,两名男子骑着摩托车尾随一辆女装摩托上准备回家的一男一女,将后座女子的提包抢走,并将车前男子扯倒在地,该男子经抢救无效死亡。在典型的飞车行抢案中,受害的往往不仅仅是当事人的随身财物,更包括人身安全。然而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对飞车行抢通常作抢夺罪处理。在刑事法律上,“抢夺”与“抢劫”,虽是一字之差,后果却迥然有别。对作案人而言,犯抢夺罪通常处以三年以下的刑罚,最高刑是无期;若以抢劫罪论处,则要面临三年以上的刑罚,最高刑是死刑。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只是抢夺罪的从重处罚情节,《解释》第5条又明确,“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后果,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显然,最高法的旧司法解释明确将飞车行抢定性为抢夺,对飞车行抢过程中造成受害人伤亡,认定为过失。联想到飞车行抢的目标通常不过是估价不超过1000元的手机等随身财物或少量现金,根据旧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在对飞车行抢的定罪量刑上的确处境尴尬。而据《广州日报》昨日引述一位基层派出所所长提供的数字,日前在该派出所辖区内,如果有100起飞车案件,其中可能有90宗会被定性为飞车抢夺。
法律术语中的“抢夺”与“抢劫”的主要区别在于,“抢夺”以“趁人不备”为其主要特征,“抢劫”则需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为其行为要件。表面看来,飞车行抢的确符合抢夺罪在“趁人不备”上的特征,但与传统的抢夺行为相比较,飞车行抢对被害人的人身威胁乃至对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都有更严重的影响。正是基于飞车行抢侵害的是不同的客体和对象,因此将这一行为笼统定为抢夺罪实难称恰当。在飞车行抢案中,被害人的随身财物和携带人具有某种人身依附性,行抢财物的同时也将置被害人于危险的状态,“抢”的指向已不仅仅是财物,还包括了被害人的人身。抢夺犯罪的另一重要特征正是“无意侵犯被害人的人身”,飞车行抢则往往超出了此范畴。
再看新出炉的司法解释,较之前的法律规定,无疑较为严厉。当然,更重要的是,新司法解释废止了一刀切的笼统规定,详细列明了飞车行抢以“抢劫”定罪的三种情形,不仅回应了实践中飞车行抢普遍处罚轻的尴尬,也避免了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毕竟,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追求并不在严厉,而首在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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