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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交易不能公证 购买无证期房行为得不到有效法律保证
青岛新闻网  2005-07-28 02:33:03 
 

    日前,魏先生向本报楼宇热线(88258599、82075047)反映,他购买一套尚未取得预售证的房子,并与房主签订了转让协议。可是,后来有朋友提醒他这样的交易无效。当他找到原房屋出让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原房主向他解释说,只要双方补办一个公证书即可。但原房主至今也未与他补办公证,更未退还房款。这
让魏先生十分不安,因此,想请有关法律人士针对这种情况“支招”。

    有关法律人士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未取得房产证等多种房屋禁止转让,购买这些类型的房屋时,因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导致买卖行为无效,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自然失效。“地产新政”出台之前,炒卖期房的事情时有发生,随之而来的便是有魏先生遇到的这种转让行为发生。另外,权属有争议的房产,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房产,未经共有产权人同意出售的共有房产,未领取房产证的房产,等房产都属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所禁止转让的房产。

    有人在进行这种无效交易时,试图通过合同公证的方式来规避无效合同的风险。但据公证部门的有关人士称,公证行为是基于公证的内容、形式合法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期房转让、无证交易等违法行为都将无法得到公证。因此,购房者的权益便得不到有效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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