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追回的轿车
核心提示
侦破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对公安机关、保险公司和失主都是件好事。但当公安机关“依法”向保险公司索要汽车估价15%的“破案奖金”被拒后,好事让各方陷入尴尬处境。尽管保险公司最终支付了这笔“破案奖金”,但事件本身还是颇让人回味。
案情:轿车被盗异地追回
争执:警方要求1.9万元的“破案奖金”;保险公司拒绝支付
2005年7月20日上午,洛阳市银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联公司)总经理程建平,再次来到平安保险公司洛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平安)的理赔部柜台前,他想要询问的是该公司是否已经最终决定不向平顶山警方支付1.9万元左右的“破案奖金”。
该公司理赔部经理陈东明态度依旧:“我们公司没有向公安机关做出过支付‘破案奖金’的承诺,没有义务向平顶山警方支付所谓的‘破案奖金’。”
洛阳平安拒绝支付的这笔费用,源于一件本来很普通的车辆被盗案。2005年5月18日上午11时左右,银联公司租赁给洛阳市某银行的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在洛阳市南昌路某大厦门前的人行道停放时被盗。随后,程建平和银行的工作人员一起报了案。
7月初,从平顶山警方传来消息:案子破了,车子找到了。获悉车被异地追回后,程建平很高兴,他立即和银行司机等人前往平顶山公安局刑侦支队二大队取车。
到达平顶山后,办案民警很热情地带着程建平一行人去辨认车辆。尽管车辆被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相当严重的拆改,但最终还是确认:这辆车就是银联公司丢失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
正当程建平一行人满怀感激之情准备开走车子时,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二大队一位负责人却拦住了他们。这位负责人拿出一份文件告诉他们,保险公司和公安机关有约在先,“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该向我们支付车辆估价款的15%,即1.9万元的破案‘奖金’”。
在场的平安保险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受洛阳分公司委托,当天到场参与了车辆认定,该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洛阳分公司投保)相关工作人员,在向洛阳的同行进行了电话反馈后,当即拒绝了平顶山警方的要求。
程建平一行人当然没有如愿以偿地取回车辆。此后,银联公司曾多次与平顶山警方交涉,但由于洛阳平安坚持拒绝向平顶山警方支付所谓的“奖金”,那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至今仍停放在平顶山市公安局警犬驯养基地的大院内。
焦点:“保发(1994)139号”文件
理解:警方认为类似的案子都是照此执行;保险公司认为该文件对其无约束力
平顶山警方为何理直气壮地要求“破案奖金”?那份依据的文件究竟是什么样的“尚方宝剑”?洛阳平安为何坚持拒绝支付?7月21日,记者进行了暗访。
记者和银联公司的一位负责人来到平顶山公安局刑侦支队二大队,该大队的柯大队长和一名王姓中队长出面接待。两人出具了一份“保发(1994)139号”文件复印件,并认为:“以前我们办的类似案子都是按照这个规定执行的,没有一家保险公司对此提出过异议,洛阳平安的态度让人非常失望。”
这份“保发(1994)139号”文件,是1994年公安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同印发的,其目的在于提高公安民警的破案积极性、弥补办案的经费不足,文件全名为《关于加强被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
上个世纪90年代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我国的特大型国有企业,也是我国保险行业的主力军,并且承担着一定的行政职能。为了尽量减少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从办案经费上对公安机关增加动力和保障,该《通知》明确提出:保险公司应该给予公安机关破案奖金,市内追回按车辆估价的10%、跨市15%、跨省20%,按此比例对公安机关进行“奖励”。
两位队长在谈话中反复提到,公安机关和具体的办案民警经费非常紧张,该局至今没有及时兑付向举报人承诺的奖励费用,“我们只是在积极争取自己的利益”。但两位队长当天还是拒绝了银联公司提出的“先行代保险公司交纳奖励费用,尽快提车”的要求。
但平顶山警方的“利益”,洛阳平安似乎并不买账。该公司理赔部经理陈东明的态度十分坚决:“我们认为破案抓贼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他们是全额的财政公权机关,我们没有理由在纳税之外再给予他们‘奖励费用’。平顶山警方所依据的文件,是11年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对别的保险公司没有约束力,对我们也没有约束力。”
陈东明所坚持的“没有约束力”,指的是199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解体为财险和寿险两个公司;1998年,这两家公司再次进行了分解和股份制改革。目前,该保险公司作为法律实体已经不复存在;按照一般理解,“保发(1994)139号”文件也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但是,记者随后对平顶山、洛阳和郑州等城市的7家保险公司(分公司)进行了调查,结果颇让人意外:其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险公司、太平洋财险公司、太平保险公司、安邦财险公司家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长期以来一直参照执行“保发(1994)139号”文件,向追回车辆的公安机关支付着车辆估价10%~20%的破案“奖励”;其中永安保险公司财险平顶山分公司、平安财险公司洛阳分公司、中华联合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表示不认同这个文件,也不会支付所谓的“奖金”。
3家公司拒绝的理由主要有两个:首先,“保发(1994)139号”文件的发文单位不是保险行业的监管部门;其次,保险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没有必要再另外拿钱对公安机关进行所谓“奖励”。而向记者表示参照执行该文件的保险公司,大多是出于业务竞争而向社会作出的承诺,基本没有上升到执行以往规定的层面上。
解读:各方评说“保发(1994)139号”文件此文件没有约束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教授、我国知名法学专家王太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尽管“保发(1994)139号”文件是当时由公安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同以文件的形式下发的,但从其内容来看,它既不是法规,也不是两个行政部门共同下发的规章,充其量是公安部门和一家企业签署的内部协议和合同,即便在当时也没有普遍的约束力。作为民事行为,当时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执行该规定的理由和依据,但对其他保险公司,则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换句话说,其他保险公司没有必要执行这个原本就不属于自己的“文件”。
中国保监会法规部、省保监会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近日就此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态度也非常明确:这份“文件”对其他保险公司没有法律效力,其他保险公司不予执行无可厚非。
“保发(1994)139号”文件是否无效?
河南政法干部管理学院行政法教授冯举女士认为,作为法律主体,当时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经不存在了,而“文件”的内容又没有涉及以往该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债权和债务问题,所以这个文件对现在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险公司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既然这个文件对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失去了法律效力,它实际上就是一纸空文。
省公安厅相关人士对此的解释是,国家没有明令宣布其作废,但实际上该文件“估计也没有什么意义了”。
7月25日,记者咨询了公安部法制局,工作人员的答复非常简单:“平顶山警方应该立即退还你的车辆,他们与保险公司的争议与你无关;至于这个文件,国家没有公开宣布撤销,但实际上它已经没有什么效力了。”
“保发(1994)139号”文件涉嫌行、受贿?
郑州大学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教授还对“保发(1994)139号”文件出台的本身提出了质疑,并认为这份文件有行、受贿的嫌疑。这位教授认为,公安机关是国家的公权机关、是全额财政拨款单位,换句话说,他们是全体纳税人“供养”的,怎么能拿纳税人税务以外的“好处”呢?近几年来,国务院相关部委也多次下文要求保证公安机关的办案经费,办案经费不允许流入社会资金等。而公安部和保险公司竟然以文件形式,公然“相互提供方便”,并“有巨额经济来往”,难道不是涉嫌单位行、受贿了吗?这位教授进一步指出,公安部是国家的部级公权机关,而保险公司仅仅是一家企业,两者怎么能共同发文呢?文件本身就违反了公文写作原理。
解决公安机关办案经费紧张能否引进商业资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王太元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还就如何切实保障公安机关的办案经费提出了自己的设想。王教授认为,必须正视的现实是,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的办案经费都非常紧张,有些地方甚至无法保证民警最基本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警们的办案积极性。
王教授认为,类似保险公司和车主的纠纷,对于保险的买卖双方来说是纯粹的商业行为,有可能产生巨大的商业效益。公安机关是社会的公共资源、为全体纳税人服务,原本没有理由介入具体的商业交易,然而在这个具体事例中,公安机关显然充当了“工具”,通过自己对案件的侦破为保险公司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公安机关有为公民服务的法定义务,但是如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一方获得了巨大经济效益,为什么不能引进商业资金弥补公安机关财政严重不足的现状?“只要法规健全、正视现实,我想这总比对公安机关的经费采取‘自欺欺人’的态度好得多。类似保险公司弥补公安经费不足的行为,值得在全国推广。既然是市场经济,就不能用计划经济的思维考虑问题。”
最新进展:保险公司支付“奖金”
车主取回车辆
经过程建平等人的多方协调,昨日上午,洛阳平安表示,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作出让步,并愿意按照自己公司对车辆估价的15%,向平顶山警方支付约1.5万元的破案“奖金”。
昨日上午,银联公司得到了平顶山警方放车的通知,并于昨日下午6时30分左右,在平顶山基本办理完毕车辆交接的相关手续。
由于该车遭到一些损坏,目前正在平顶山某汽车修理厂修理。如果不出意外,这辆历经曲折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将于今日驶上回家的路。记者朱顺忠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