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获悉,山东省首起著作权人诉卡拉OK歌厅侵犯著作权案,即中国唱片深圳公司等诉济南好乐迪等11家歌厅侵犯著作权一案(详见本报2004年12月30日报道),于今年7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胜诉,每首涉案歌曲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000元。
长期以来,歌厅经营者买一套点播系统
,反复向消费者播放歌曲的现象,在全国各地屡见不鲜。但随着相关司法制度的完善,越来越多的著作权人走上法庭要求给予赔偿。去年11月22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中国唱片深圳公司等诉济南好乐迪等11家歌厅侵犯著作权一案。原告要求被告为每首涉案歌曲支付赔偿金5万元。从今年1月13日起,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陆续审理了这11起案件。
综合11起案件,其主要存在争议的共性焦点问题有三个:即涉案的MTV作品的属性——涉案MTV作品是否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制作的影视作品”,原告是否为涉案MTV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作品凝聚了导演、演员等多人的创造性劳动,包含了制作者大量的创作,属于制作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制作者作为权利人依法享有放映权以及其他权益。而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作为邻接权的主体,则不享有放映权。法院认定涉案MTV作品的著作权人应为原告,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对不特定公众公开播放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且未支付相应报酬,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放映权。由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未经原告许可,不得在其经营场所对不特定公众公开放映涉案歌曲。每首涉案歌曲由被告向原告赔偿2000元。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数千元不等。
这11起诉讼案件的原告代理律师刘坚勇告诉记者,虽然法院判决其中9起案件全部胜诉(另外一件撤诉,一件稍后判决),但从维权成本而言得不偿失。以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诉某歌厅为例,为了调查取证等,原告支出的费用远远大于向法院主张的因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1.78万元,但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仅4500元,且原告还要承担案件受理费1866元。
(记者 武宗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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