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社区居民,负责直接从医药公司代购药品,减少中间环节,所购药品价格平均比药店至少低10%———这种“居民合作购药”模式不久前由河北石家庄一个社区健康俱乐部发起。因便宜和方便,此合作模式受到了社区居民的热烈拥护,许多居民加入到联盟中。但抢了人家生意,自然会有人不高兴了,许多大药房发出“如此岂能
保证质量”的讨伐声并向上打“小报告”。
政府有关部门的态度是:缺少政策支持,处在法律边缘,会一直注意其动向——基于政府这种态度,“合作购便宜药”虽受居民追捧,但只能偷偷摸摸地进行(据7月26日《新华每日电讯》报道)。
在商言商,商人基于最大化利益本能反对这种合作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合作购药”切走其很大一块蛋糕。但作为公众服务者的政府持如此暧昧的态度,就很让人不解了:“合作购药”这种社区自发的创新,能给这么多人带来实惠,又没有损害到他人合法利益,政府为何不能旗帜鲜明地予以政策支持呢?要知道,“合作求便宜”乃小民一项朴素的自然权利,这项权利自然地蕴含于正义法的法意中,不证自明,无需法律的明文确认。
老百姓无力承受经过多重环节盘剥的高昂的药价,合起伙来买便宜药——显然是一种消极的“合作求便宜”之举,属于一种朴素的自然权利。
所谓自然权利,是人类在自然状态下,也就是在国家出现以前在人的自然理性指导下由自然法保护的权利,也即天赋人权。比如,原初状态下,面对凶猛的野兽,未有“现代合作理念”指导的自然人,会靠一种生存本能联合起来,拿起石块共同对付这头野兽——生存本能就是一种自然理性,“合作求生”就是一种自然权利。到现代市场语境中,“合作求生”就转换成一种“合作求便宜”:现代人生存面对的并非丛林野兽,而是价格野兽。
虚高的药价就是一头价格野兽,从生产商到药房,这中间可谓经过层层的黑洞层层的加码,出厂价10多元钱的药,到了医院却成了100多元;医药代表成为非常赚钱的新兴行业;以药养医成为各大医院公开的行为——如此高价压力下,老百姓想到“联合起来以批量的形式购买便宜药”,是一种出于自我保护、自然理性指导下的经济理性,对这种自然权利的保护应当是政府天然的职责——前段时间热议过的“合作建房”也是这个理儿。
确实,从文明的发展来看,这种朴素“小共同体”的文明层次是比不上商业企业这种组织形式,但是,因为市场制度的缺陷,在我们的市场中,与商业企业这种高级组织形式对应的是高昂的药价啊,高得离谱啊——人们认同市场企业这套体系,是因为这套体系能极大地减少成本,但医药市场却完全走向了反面。如此,老百姓凭什么不能“倒退”,从而选择“合作购药”这种虽原始朴素但却实惠的模式?
至于一些大药房质疑的“房屋简陋质量岂能得到保证”,这种霸道的批评是没有道理的。老百姓不是傻子,药关系到他们的生命,既然他们选择了“合作购药”这种形式,就会有充分的经济理性思量这一问题。至于有关部门说的“新事物没有相应政策支持”——没有政策支撑,为何不出台政策呢?毕竟政府不是旧政策的奴隶,而是政策的制定者。
生出“合作求便宜”这种自然理性,是百姓在虚高药价下的无奈之举,有关部门不能降低药价以惠黎民,但至少要善待黎民的这种无奈吧!
作者:曹林
责任编辑 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