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流动人口数量业已超过1.4亿 ■流动人口随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自然流动
7月17日,中铁十一局民工在青藏铁路西藏拉萨堆龙德庆
县境内铺架工地上吃晚饭。新华社记者
近日,浙江温州投入100万元慈善基金,对在温外来务工人员实行“十全免、十减半”的“关爱民工慈善医疗安康工程”。 卢建国摄
2005年4月底,广东深圳市第四届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结束,有8名暂住人员当选市第四届人大代表。这8位当选市人大代表的暂住人员,有参政议政的责任感和能力,能够代表所在区的暂住人员。他们表示,要深入了解暂住人员的疾苦和呼声,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此事可追溯到2001年12月12日,浙江义乌市大陈镇,7名外来打工者被选为这个镇的人大代表。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暂住人员当人大代表,可喜可贺,流动人口也有从政权利!但今天我们需更多地关注他们的健康权、生命保障权、平等工作权——
流动人口权益不容忽视
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的社会阶层中,出现了这样一个群体:他们大多来自农村,大多在大城市中从事建筑、商业、服务等劳动强度大、收入报酬低的工作。他们成为城市中的流动人口,人们一般称他们为民工或农民工。
中国流动人口数量从1993年的7000万增加到2003年的1.4亿,超过了全国人口总数的10%,约占农村劳动力的30%。
当前,人口流动的基本方向是由农村流向城市,由经济欠发达地区流向经济发达地区,由中西部地区流向东部沿海地区。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省内流动的占65%,跨省流动的占35%。流动人口中年轻人口占绝大多数,其中15岁到35岁人口占全部流动人口的80%以上。
事实上,这是一个正在不断增长的数字,北上北京,南下广东,东进上海,西到成都,流动人口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自然地流向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
健康权、生命保障权、平等工作权……种种合法权益,却总离他们那么遥远。
近年来,骇人听闻的民工权益受害事件时有发生。一些企业经营者置雇佣的民工的合法权益于不顾。他们眼中,劳动法中所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只不过是他们获取利润的垫脚石,可以随时踢开。
四川金堂县竹篙镇农民彭勇,2002年在都江堰市一个建筑工地打工时被工地上的钻机砸伤,造成左腿瘫痪,丧失劳动能力。但是,由于彭勇没有和建筑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拒绝支付任何费用。现在一家5口人仅靠他86岁的老父亲每月400元的退休费苦苦支撑。
像彭勇一样,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的农民工还有很多。四川省总工会调查显示,全省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仅21%左右,参加工伤、医疗保险的仅有3.41%和0.84%。
外来民工作为临时聘用人员,企业一般都不会与之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即使签订合同,也都是从企业主的利益出发,往往严格规定民工为企业要尽的义务以及企业对民工处分的权利,而很少有企业对民工合法权益的义务的规定。这些都注定了民工在工作合同中所处的弱势和无助的地位。有的地方,还有所谓的“生死合同”、“卖身合同”,就更难以保障民工的合法平等工作的权益了。
全国查处侵权案15万起
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介绍,2004年至今年2月,全国已追缴建设领域拖欠的农民工工资333.7亿元,偿还比例占上报拖欠总额的99.1%。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各地公安机关共查处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案(事)件15万余起。
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张维庆最近指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体制,使得很多行政管理部门忽视了对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村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保护。而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基本属于弱势群体,他们面临着比同龄常住人口更多、更复杂的性与生殖健康风险,成为性病、艾滋病的易感人群,未婚先孕、堕胎、性骚扰等现象有日趋增多之势。流动人口中常见病发病率及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要高于城市人口。但政府相关部门的服务却很少延伸和覆盖到这部分人。
近年来,侵害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的事件呈上升趋势。一些个体民营和外资企业克扣外来务工人员工资,加大劳动强度,甚至体罚、非法拘禁外来务工人员;一些行政执法部门人员对流动人口没有做到在政治上、经济上、法律上一视同仁,多方收费、层层盘剥;有的从狭隘的地域观念出发,不能公正处理流动人口遭受的不法侵害事件。由此引发的报复性伤害、杀人等刑事案件及群体性事件大量增加,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影响。
如何有效遏制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问题,依法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防止和解决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问题:
——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合理地向小城镇转移;
——不断提高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的组织化、有序化程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扩大覆盖面,增强服务功能,使之在农村剩余劳动力有组织转移方面发挥主渠道作用;
——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要注意及时、妥善地解决涉及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矛盾、纠纷,及时受理他们的申诉和反映的意见,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方面的问题和困难,深化外来务工人员培训活动;
——利用多种渠道加强法制教育,使外出务工人员真正懂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有条件的地方,要在流动人口聚居地建立法律服务站,运用法律咨询、代理、公证等手段,促使外来务工经商人员依法经营,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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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废止外来务工条例
2005年3月25日,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废止一事进行了表决,56人参加,54人赞成,2人弃权。这一实施了近10年的《条例》的废止,将从一个侧面推进首都更加宽容平等、文明和谐!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周继东介绍,北京市政府于1995年4月制定了《条例》,针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在治安、就业、租房、收费、卫生防疫等5方面采取了种种限制措施。“不可否认的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首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条例》在许多方面已不适应时代的发展与变化,应该废止!”
近一两年来,《条例》涉及的针对外来人员务工经商的种种限制措施其实已依法停止执行。比如,取消了《外来人员就业证》、《健康凭证》等,不再收取针对外来人员务工经商的每人每月15元的管理服务费……
目前,《条例》中尚在执行的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内容,其管理措施可以通过《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等北京市政府规章来解决。
业内专家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大量外来人员的涌入与城市接近饱和的资源承载能力间矛盾凸显。这对执政者来说是个极大挑战。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丰台区副区长闫傲霜认为,以人为手段对人口流动进行限制是不大现实的。她以丰台区大红门地区为例:最早这里集中的多是民工,后来做生意的小商贩逐渐增多,如今这里已成为有一定实力的外来商户的聚集地,而民工、小商贩聚集的重心开始向更边沿的南五环转移———这种变化是政府靠规章制度无法实现的。“有的事情需要交给市场去调配,政府需要做的是引导人口的均衡流动,带动地区的均衡发展。”
北京流动人口已达400多万,其中从业人口达286万,占北京市从业总人口703万的40.6%。
城市建设离不开大量外地务工人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过快增长的人口与城市资源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这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要在人口与资源间取得平衡与统一,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多种手段。
这已成为人们的共识。
如何维权立法方能治本
广东多长时间“冲击”上全国流动人口数量“冠军”?短短10年!1980年以前,广东的流动人口不到40万;1990年广东流动人口416.8万,尚不及现在东莞一个市的数量;2003年达到了2130.3万;十来年间翻了5倍!
把脉流动人口的管理,“治本之方”何在?
深圳市重新修订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只要外来打工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并缴费满15年,便可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广州则降低了外来打工人员的收费标准。河南郑州等城市就出台了新的户籍制度,普通民工也可以有条件地成为城市正式居民。
十届全国人大广东团的代表林文呼吁制定《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的议案,提交给全国人大,建议从立法根源上解决目前流动人口管理政府缺位、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无从保障的问题。
据了解,我国各级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设置,一般都是按照常住户口人数规划定编定职和财政拨款制度进行,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并未列入规划范围。由于外来人口剧增,原先按常住户口人数设置的职能部门不得不承受超常规的工作压力,经费、管理人员不到位,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根本无法保证。
政府职能缺位原因何在?林文认为,国家没有制定流动人口管理法规是根本所在。
林文提出,立法的根本是“保障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流动人口发挥的积极作用不容置疑,所以要把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作为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
同时,在条例里明确流动人口的定义和组织、管理机构以及财政保障机制;明确规定流动人口拥有的合法权益和应该承担的义务;明确规定违反条例处罚办法。对于暂住证管理模式,林文认为应当明确规定流动人口申报暂住证制度。(记者
毛磊)
责任编辑 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