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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事局有关部门提醒毕业生 签订合同应有“五注意”
青岛新闻网  2005-07-27 02:41:44 
 

    本报讯   市人事局有关部门在加紧办理今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接收事宜中,注重严格规范毕业生接收程序,加强对各类用人单位招聘行为的管理,切实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方面,做出具体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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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据了解,毕业生在办理了就业手续后,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鉴证,缴纳社会保险,进入见习期管理。见习时间一年,见习期内未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辞退毕业生。

    据介绍,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下面几点,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权益:一是,一定要签书面合同。避免签“口头合同”、“模糊合同”、“单方合同”等,这样,有利于解决可能发生的劳动纠纷。二是,试用期内也要签合同。有的单位在毕业生试用期内、往往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一俟毕业生试用期满、就找种种借口予以辞退。毕业生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在试用期内也应要求签合同,而且须了解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对应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试用期不能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能超过60天;劳动合同期限两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能超过90天;劳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三是,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全。应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四是,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毕业生要注意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样本中,是否有显失公平的内容和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五是,用人单位不得收取抵押金、扣押身份证等。

    另外,该负责人还提醒毕业生自身也要做到诚信就业,到用人单位报到后,不得擅离职守或不辞而别。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工作单位的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一年内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对一年内未办理改派手续不辞而别的以及见习期满考核不合格并无法与单位协商一致签订就业合同的毕业生,用人单位有权提出将毕业生的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学校或生源所在地。(本报记者戴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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