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7月26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4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这个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新华社26日受权播发这个决定和《条例》。  
; 国务院对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作了四处修改,同时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将《条例》原第十二条作为第十三条,并作了修改;将《条例》原第十三条作为第十四条,并将该条第一款作了修改;将《条例》原第四十二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将该条第(一)项作了修改。 根据这个决定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共分八章四十九条,分别为总则、防汛组织、防汛准备、防汛与抢险、善后工作、防汛经费、奖励与处罚、附则。 国务院关于修改《条例》的决定和重新公布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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