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山东省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中规定高新区管理机构作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并经批准可设立一级财政、一级金库。这将首次明确高新区的法律地位,为进一步理顺其管理体制扫清障碍。
据介绍,目前,高新区发展
还存在法律地位不明确等一些制约因素,管理体制还没有理顺。条例草案规定,高新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高新区管理机构,作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高新区管理机构按照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对高新区实行管理。
另外,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高新区可以设立一级财政、一级金库,高新区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
省级高新区的设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申请,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级高新区的设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条例草案规定,高新区内企业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可以向高新区管理机构投诉,高新区管理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处理;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记者
彭东)
背景资料
我省先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了威海、济南、青岛、潍坊、淄博5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了烟台、济宁、枣庄、临沂、泰安、即墨、东营、潍坊海化、莱芜、德州禹城10个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有的地方对已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有的地方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律的投融资机制不健全、不完善。要解决这些问题,尽快制定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的相关法规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