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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其实也是“物权”
青岛新闻网  2005-07-26 01:59:34 
 

     【新闻主体】武汉一居民未经批准擅自加高房屋,妨碍了邻里的采光、通风和通行,城管部门接到举报后没有充分履行职能,结果被三市民告上法庭。汉阳区法院日前一审判令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履行法定管理职责,保障居民采光权(7月25日《珠江晚报》)。

    “采光区”属于“
公共领域”,在“公共领域”里加高房屋,到底算不算侵占他人“领空”?“物权法”对这一领域具体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有些居民就在自己的屋顶上加高房屋,以为并不违法。但是,这样做就妨碍了邻里的采光、通风和通行等,从法的角度来讲,“采光权”其实也是“物权”。

    按道理讲,物权法草案也应对“采光区”作出具体规定才是,不要让它总是处于模糊地带,遇上问题才来“纠缠”谁是谁非,既便法律对所“纠缠”的问题能做出公平的判决,或者能拿出妥善的解决办法,也不等于解决了“采光权”问题。如果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这种事情将继续“纠缠”下去并将说不清楚。

    比如,武汉这起案件,法院判决区城管执法局败诉这是应该的,但是“采光权”的归属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从某种意义上讲,该案法院的判决本身也是“野蛮判决”,因为依据不充分,单从城管执法局必须依法履行法定管理职责,保障居民采光权这点来判决,成立是成立,未免存在模糊。

    一般来说,居民之所以未经批准就擅自改建加高房屋,原因不外有二:第一就是对“采光权”的不熟悉,这不能完全怪罪居民;第二就是不少居民都存在爱“占便宜”的心理,其实无论怎么讲,这都是不应该的。至于城管执法局行政“不作为”等问题,直接要拷问的就不只是城管执法局,这一点以上已有论述,不必再说,但城管执法局首当其冲也是应该的。卢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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