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一名年仅13岁的男孩,竟奸淫了不满4岁幼女,因其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而由此引发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近日在阜阳市中级法院终审结案,判决男孩的监护人赔偿受害幼女医疗费计1432元,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2003年8月21日上午,太和县某镇农村未满4周岁女孩李某的母亲
与13岁男孩李某某的母亲等人在一起打麻将,两个小孩在一旁玩耍。其间,女孩李某要喝稀饭,男孩李某某以带李某去喝稀饭为由,将其带至家中奸淫。事发后,李某母亲报案,经医院诊断,李某系处女膜撕裂伤。
由于男孩李某某作案时尚未满14周岁,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初审法院判决后,因未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又上诉至二审法院。
阜阳中院终审认为,由于被上诉人李某某对上诉人李某的伤害,因其年龄不符合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条件,而使受害人不能通过刑事诉讼维护权益,获得司法救济,但应根据民法原则,追究李某某的民事侵权责任。对李某身体健康权及其因受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法应当予以保护和支持。遂终审作出上述判决。
(石中原 乐群 万毅)
编辑:林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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