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23日电
据《经济日报》报道,中国将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的制度。建设部在日前印发的《关于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强调,这项制度的建立,强化了城乡规划的层级监督,有利于形成快速反馈和及时处置的督察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减少违反规划建设带来的消极影响和经济损失;有利于推动
地方规划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在城乡规划决策方面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核心内容是通过上级政府向下一级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依据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经过批准的规划、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工作进行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建设部在《意见》中明确,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应当从省级人民政府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开始。督察工作要努力拓宽省级政府的城乡规划监督渠道,主要促进所在地实行自身有效的规划管理为目标。
《意见》同时规定,城乡规划督察员有权对当地政府制定、实施城乡规划的情况,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查处各类违法建设以及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和上访的情况进行督察,特别要加大对大案要案的督察力度。督察的重点主要是:城乡规划审批权限问题;城乡规划管理程序问题;重点建设项目选址定点问题;历史文化名城、古建筑保护和风景名胜区保护问题;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对于督察中发现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督察意见,同时将督察意见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此外,《意见》还就督察员的督察形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谢然浩、孙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