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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卢泽涛 |
早报讯
一起普通的离婚案,可夫妻双方到底
是谁出钱购买了房屋这一问题,一度难住了莱西市法院的主审法官,因为对银行存款凭条上签名笔迹的鉴定,市中院和最高法院给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昨天,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中院将在近日对该案进行二审。
争房引出“签字”之争
“不少离婚案是因为孩子的归属问题夫妻双方产生分歧,但因为房子归属如何认定产生纠纷的并不多见。”昨天下午,谈起丈夫Z和妻子Y的离婚案,莱西法院的高法官在电话中说,双方在分割夫妻财产时,一栋在2001年8月购买的商品房的产权归属成了争执的焦点。
作为被告的妻子Y向法庭提供了购买此房的正式发票,发票上的户头显示着她的名字。丈夫Z则向法官表示:“房子在购买时房地产商开的发票其实是我的名字,但后来她到房产部门改成了她的名字。”Z还诉称,购房时交纳的10万元是从自己的存折里提取的。但Y则辩称,存折的户头确实是Z的,但存折一直放在自己手里使用,并申请法院到银行进行调查,因为在2001年8月6日,她曾往该存折里存款7.66万元,并并在存款凭条上签上了丈夫Z的名字。丈夫Z则称这7.66万元是自己存入的。
到底是谁将这7.66万元存进银行的?双方争执不停,无奈之下,主审法官只好从银行里调出当日存款凭条的存根,鉴定上边填写文字的笔迹。
两院得出相反结论
经过原被告的协商,莱西法院委托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2001年8月6日银行的存款凭条上笔迹进行鉴定。中院司法鉴定中心认为,当日存款凭条三个字的签名是丈夫Z书写的。对该结论,妻子Y表示不服,申请重新进行鉴定。莱西法院又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再次鉴定,最高法院鉴定中心认为Y的字在书写习惯和笔画搭配等特征上与存款凭条上的笔迹相符,因此认为存款凭条是Y填写的,这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鉴定结论是完全相反的。
昨天,市中院鉴定中心的李工告诉记者,他亲自到银行查看了当日的凭条,又采取了夫妻两人的检材,反复的比较后最后确认笔迹是Z的,至于为何最高院鉴定中心的结论与自己的完全相反,他本人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
败诉丈夫又上诉
近日,莱西法院最终采信了最高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商品房属妻子Y的婚前财产,离婚后应该归她所有。而丈夫Z显然对莱西法院的判决不服,他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莱西法院在向最高法院提供检材时未经法定程序取得,检材的字样也没有经过我的确认。”Z告诉记者。昨天,记者从市中院获悉,中院将在近日对该案进行二审。记者臧旭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