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财富迅速增长的社会,只靠公法协调社会关系,没有完善的民法体系,是很难和谐的
与前几部交付“全民讨论”的法律草案不同,中国第十二部向全民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充满了让普通公民感到陌生的专业术语。
“但人们应该熟悉它,因为《物权法》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都
密切相关。”《物权法(草案)》起草人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对这个法律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的必要性做了解释。
应时而生
全国人大法工委工作人员向《瞭望东方周刊》透露,从7月10日《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3个工作日内全国人大接收到的社会各界反馈意见数量看,人们对《物权法》的关注程度超过了上一部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的《婚姻法》。
在提交全国人大的反馈意见中,有一份发自昆明。年近七旬的昆明市民张琪女士看到《物权法(草案)》总则第二条:“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非常兴奋,立即让儿子给人大网站发反馈意见,询问《物权法》是否有溯及力,是否会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来衔接过去发生的物权争议。
张琪女士的父亲张培光是云南著名实业家,曾经在昆明市的繁华地段庆云街留下一座1200平方米的私宅。1999年旧城区拆迁,张琪的邻居们都得到了补偿,但是房管局坚决不给张家按原面积补偿,因为他们认为张培光属于“逃台人员”,房子本应进行“私改”,予以没收。
为了得到补偿,张琪这几年的心思就放在到处寻找当年张培光掩护地下党,发展民族工业的证据,以证明张培光是“民主爱国人士”。
“如果早知道公民在物权面前都是平等主体,如果1999年就有《物权法》,可以登记不动产,哪里会有这么多麻烦,所以我很想知道《物权法》能不能解决历史上的问题。”张琪在电话那端说。
全国人大收集到的反馈意见将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学者们的疑虑。人们能否真正领会《物权法》深远的实质意义,曾经是民法专家的普遍担心。
参与《物权法》起草的社科院民法研究室主任孙宪忠向《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抱怨,很多记者找他谈物权法,问的都是“拾金之后该不该昧”、“自家封闭阳台小区物业要不要管”这些问题,这当然也属于《物权法》规范的范围,但如果《物权法》规范的仅止于此,那也没有必要兴师动众,集全国民法学界之力,用八年时间来起草这一部法律草案。
无独有偶,王胜明也不得不在新闻发布会上反复解释:物权法不是物业管理法;并且主动引导记者们去关注《物权法》所规范的国有资产流失、拆迁征地补偿、不动产登记等当前经济生活中的焦点问题。
民法学家梁彗星曾经在《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序言中写道:“中国历史上实行专制,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历代法典均属刑法,并无现代意义的民法。”长期生活在公法秩序为中心的社会,对“私法”概念感到陌生是很自然的。
梁彗星判断,当前中国经济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社会积累了一定财富,现有的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法律法规,如合同法、证券法、保险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需要,司法实践呼吁调整财产归属关系的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出台。
正因如此,专家们对《物权法》讨论和实施寄予厚望,他们希望“物权”、“善意取得”能够像“合同”、“公司”、“股票”一样逐渐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概念。(卢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