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7月20日电 (记者 李宣良)
7月19日下午,到日本法庭上寻求公正的侵华日军细菌战中国受害者,再一次遭遇了不公正——日本东京高等法院驳回了他们要求日本政府进行赔偿的要求。
“尽管日本侵华战争的硝烟已经远去,但战争留给中国人民精神和肉体上的创伤至今仍未平复。”2
0日上午,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政治室主任高洪研究员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正视战争遗留问题,探讨解决的方法与途径,是紧迫而重要的课题。”
战争遗留三大问题
高洪认为,日本侵华战争遗留问题主要有三个:——劳工及赔偿问题。据日本外务省管理局1946年制作的《华人劳工工作情况调查报告书》记载,战争期间被掠往日本的中国劳工总人数为38935人。高洪说:“这一数字是从中国上船时人数,加上上船前死亡的2823人,实际上是41758人。”这些人被迫在日本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不仅没有获得分文报酬,还遭受到各种非人待遇。其中,将近7000人被夺去生命。
——抢掠蹂躏中国妇女的“慰安妇”问题。中国“慰安妇”要求日本政府谢罪和赔偿的诉讼请求,一再遭到日本司法部门驳回。在中国,目前公开“慰安妇”经历的幸存者有30多人,其中最小的也已70多岁,随着岁月流逝,数量在逐渐减少。“但是,据估计不愿意公开‘慰安妇’经历的人数至少是公开经历人数的十倍或十倍以上。”高洪说。
——遗留生化武器及生化武器伤害赔偿问题。在战争中,日军大量使用生化武器,对中国军民造成了巨大伤害。目前,日军仍在我国境内遗留有大量生化武器。经过半个多世纪,生化武器腐蚀严重,已经发生多起中国公民被处于泄漏中的毒气弹伤害的恶性事件。高洪强调:“解决遗留生化武器问题,包括赔偿由生化武器造成的人身伤害和处理销毁生化武器两个方面。”
日方借口站不住脚
1995年6月,耿谆等10人向日本东京地方法院起诉鹿岛公司,揭开了中国劳工及其他受害者在日本寻求受害赔偿的序幕。对此,日本方面采取各种手段,或以“中国政府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为借口延宕诉讼审理,或以日本《民法》中的“20年限制”作为“时效壁垒”,甚至援引过时法律中的“国家无答责”来搪塞、质疑“个人请求权”。中国劳工在迄今提起的10多起诉讼案中,无一胜诉。
“日方的借口是根本站不住脚的!”高洪对日本方面的借口逐一反驳——
第一,国家放弃“战争赔偿”并不等同于民众受害者放弃了个人追索“受害赔偿”的权利。“战争赔偿”是战败国对其因战争而给战胜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惩罚性补偿。而“受害赔偿”则是交战国对因战争直接导致参战国平民及其财产遭受的损失作出的赔偿。两者赔偿对象不同、赔偿原因不同、赔偿方式不同、索赔途径不同。因此,1992年3月,中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发表讲话时说,二战中的“民间受害者可以直接要求日本赔偿损失”。
第二,所谓“时效壁垒”并不适用于战争遗留问题。联合国大会1968年通过的《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明确规定:对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规约和保护战争受害者日内瓦公约规定的战争罪,对无论发生于战时或平时的危害人类罪,以及由于武装攻击或此种情势迫使迁离及因种族隔离和灭绝种族政策造成的不人道行为,一律不适用法定时效……可以永远追究其责任。
第三,所谓“国家无答责”法条是日本明治时期的陈旧法理,战后这一法理已被废弃。现在日本法院援引已经失效的法理来逃避应承担的国家责任,是历史的倒退。
第四,日本方面对“个人请求权”的质疑毫无道理。日本政府在拒绝承认中国民间的受害赔偿的同时,却对本国国民向前苏联提起的受害赔偿持支持态度。“这种以双重标准去否定中国民众权利的企图,是不攻自破的。”高洪说。
正义斗争未有穷期
目前,中国战争受害者很多已去世或高龄,赴日本进行诉讼在体力、经济等方面都面临重重困难。对此,高洪提出两点建议:
第一、在依照国际公理,运用法律武器坚持斗争的同时,要特别注意通过公证等方式保留证人的证词作为日后的证据。
第二、要注意借助国际社会的力量和影响力。例如,目前德国已经向82万多名二战劳工支付了大约15亿欧元的赔偿金。国际劳工组织专家委员会曾在1999年发表的报告中,就战时日本企业强制奴役劳工问题指出:“日本民间企业大规模地征用劳工,是违反有关禁止强制劳动条约的。尽管受害者在日本法院持续着索赔要求,但是对他们却没有采取任何赔偿。相信日本政府能够承担自己的责任,采取符合受害者期待的措施。”
高洪最后指出:“作为加害者的日本方面应当明白,在国际公理和正义面前,试图以掩耳盗铃的手法或自欺欺人的‘鸵鸟政策’来逃避责任,丝毫不能摆脱日本的战争罪责,也是对历史极不负责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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