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武汉7月19日电 在19日召开的“湖北省政法工作座谈会”上,荆门市政法委首次公开总结了佘祥林“杀妻”冤案教训。 荆门市政法委在一份发给新闻界和与会代表的材料中说,通过调查、反思和剖析,佘案的发生,尽管有当时历史条件下的客观因素
,但我们认为,更多的是执法办案中的诸多主观原因: 首先是主观臆断,有罪推定。一是没做DNA鉴定,公安机关主观确定女尸就是张在玉;二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佘祥林采取了强制措施;三是在佘口供前后矛盾时先入为主,选择有罪供述;四是法医鉴定有误;五是在起诉和审判时只重视有罪证据,轻视无罪辩解。
其次是监督乏力,制约不够。一是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接受监督意识不强;二是检察机关对侦查诉讼活动监督不力,未严格行使法律监督权;三是审判监督不够,忽视了佘的长期申诉,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了裁判;四是党内监督不严。市委政法委对政法部门提请协调佘案研究不够,把关不严。
再次是执法主体素质不高。一是对证据收集不力。二是存在超期羁押、办案超时限和单人取证等问题。三是工作责任心不强。案件一路过关,环环出错。
又讯据《法制日报》报道,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围绕剖析材料开展警示教育,正逐渐成为各地检察机关结合查摆和整改执法不规范问题行之有效的新办法。
近日,佘祥林等5个典型案例又成为各级检察机关开展警示教育的“教材”。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认真组织学习讨论佘祥林等5个典型案件和办案事故的剖析材料。
通知要求,各个省级检察院要把5个案件的剖析材料及时转发到所有的基层检察院,传达到每一个部门和全体干警,并结合实际组织干警认真讨论,举一反三,吸取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