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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钱财640元换来铁窗12年 一抢劫团伙被公判
青岛新闻网  2005-07-20 02:20:36 
 

    本报讯    李沧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一专门抢劫出租车司机钱财的犯罪团伙进行了公开宣判。5名被告人共合伙作案5次,仅抢劫钱财640元,但由于犯罪性质恶劣,系多次做案,法院依法判决5人有期徒刑12年至6年不等。

    山东莒县籍人胡某、王某,吉林省籍人崔
某和胶南市籍人徐某、胶州市籍人高某,纠集在一起,于今年1月份连续预谋作案。1月9日19时10分许,胡某、徐某、崔某在李沧区京口路维客超市附近,搭乘一辆出租车,行至李沧区徐家村时,三人向司机李某强行索要100元人民币;1月17日3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徐某、崔某在李沧区书院路附近,搭乘一辆出租车至东李村,向司机路某强行索要200元人民币;1月28日20时30分许,胡某、徐某、崔某、高某、王某预谋抢劫后,在李沧区滨河路附近搭乘一辆出租车,至崂山区西韩村22号东侧,向司机房某强行索要了40元人民币;1月28日21时许,胡某、徐某、崔某、高某、王某对司机苏某进行搜身,抢劫人民币100元和价值人民币100元的手机一部;1月29日零时30分许,胡某、徐某、崔某、高某、王某强行索要司机100元人民币。五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徐某、崔某、高某、王某,使用胁迫手段多次抢劫公民财物,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依法惩处。判决如下: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不得假释;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不得假释;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不得假释;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戴谦韩继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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