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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丢车
青岛新闻网  2005-07-19 11:20:43 
 

    小区物业赔钱

    因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履行保管义务,致使停放在小区内的轿车被盗,业主方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承担赔偿责任。今天,市二中院终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方先生4.4万余元损失。

    2004年8月2日,方先生停在小区物业公司指定车位
上的车被盗。同年10月,保险公司按车辆折旧后价值的80%向方先生赔付19.5万余元。2004年10月,方先生将物业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

    原告说法

    方先生向物业公司交纳了物业、停车车位、保安等费用,而物业公司未能有效履行其防止车辆丢失职责,致使车辆丢失,且在此后未能提供任何有关破案的线索。

    方先生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未获保险公司赔偿的购车款6.4万余元及其他费用。

    被告说法

    对交纳车辆管理费的业主,物业公司起初采用车辆进小区发放凭证、出小区查验凭证的管理方式。但因业主认为不方便,故改成业主将车证放置于车辆前风挡玻璃处,凭车证出入。

    方先生的车当晚开出时,保安看到前风挡玻璃处有证,就放行了。公司没有在方先生车位旁发现地上有碎玻璃等残留物,旁边的邻居也没有听到车辆的警报声。且公司在小区设有保安巡逻,方先生的车不是被砸或被撬以后开出去的,公司尽到了保管责任和应尽的管理义务。

    法院终审

    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后,方先生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收取了方先生2004年车位费并为其指定了停车位,双方已经形成了停车管理服务关系。

    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对小区车辆采用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的管理方式,而采取要求业主将车证放置于车辆前风挡玻璃处的做法,显然难以达到安全防范目的。

    另外,物业公司为方先生指定的停车位既不在小区24小时值守保安的视线范围内,亦不在小区的电子监控范围内。

    由此可以认定,物业公司在停车管理方面有疏漏之处。对方先生的车在小区内丢失,物业公司存在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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