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鞍山消息(杨力 李鸿彬 特派鞍山记者 韩涛) 利用给病儿检查身体之机强奸幼女,鞍山市某医院儿外科主任田兴环,一审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二审被判定无罪后,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7月15日上午,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判处田兴环有期徒刑10年。
经法院查明,被告人田兴环,现
年59岁,原鞍山市某医院儿外科主任。被害人小月(化名,时年11岁)因患骶骨包块于1997年4月16日到田所在的医院就诊。同年4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田兴环在病房检查室利用给小月检查病情之机,将小月奸淫。经辽宁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小月会阴处发现的体毛是被告人田兴环体毛的可能发生为99.99999%。
法庭认为,被告人田兴环身为医务人员,利用给病儿小月检查病情之机,将其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奸淫幼女罪。故一审判决被告人田兴环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宣判后,田兴环提出上诉。
2002年4月,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田兴环犯奸淫幼女罪证据不足,作出了被告人田兴环无罪的二审判决。
二审宣判后,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一审判决认定田兴环奸淫被害人小月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审以证据不足宣告田兴环无罪不当,应予纠正。维持一审判决,即被告人田兴环犯有奸淫幼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责任编辑 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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