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 维修经营许可证》及标志牌的通告
全市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业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决定对我市原取得机动车
维修经营许可的企业(业户)的开业技术条件重新进行审验。审验合格企业换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标志牌。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原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企业(业户)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标志牌交回并登记。同时,领取《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审批表》。此项工作自8月1日起至10月31日结束,逾期未办理的企业(业户)视作自动放弃机动车维修经营。
二、已办理登记并领取《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审批表》的企业(业户)应当按照新的开业技术条件进行完善,并于领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审验申请。逾期视作自动放弃机动车维修经营。
三、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接到审验申请后,将按照行政许可时限进行审验。
四、经审验,符合开业技术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标志牌;不符合开业技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截止2005年12月31日废止。六、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市内四区:四方区南昌路135号84896968转8012崂山区:高科园秦岭路中段88976031城阳区:城阳区江城路202号87868108黄岛区:开发区香江路81号86880011即墨市:即墨市岙兰路1257号88512792胶南市:胶南林港经济区上海路北端87199797胶州市:胶州市香港中路82231708平度市:平度市青岛东路1号8839296288392962莱西市:莱西市上海东路1号88433582青岛市交通委员会二○○五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