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被判连带赔偿 据新华社济南7月18日电 货车司机在高速公路隔离带开口处违章掉头引发车祸,公路管理局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这样一起案件时判定公路管理局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003年8月1日下午,原告郭某等5人乘坐轿车沿(淄)博-莱(芜)高速公路正常行驶时,肇事司机李俊生驾驶小型货车违章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与郭某等人乘坐的轿车相撞,造成5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李俊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认为,莱芜市公路管理局和博莱高速公路莱芜管理处作为博莱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在中央隔离带违规开设平面道口,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在一审中,莱芜市中级法院认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没有责任,判决肇事司机赔偿原告35万余元。原告此后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公路管理部门在没有事故处理车辆、急救抢险车辆通过,并且没有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的情况下,将中央隔离带活动护栏长期处于开口状态,增加了过往车辆的通行危险,为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终审判决肇事司机和雇主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原告39万余元,莱芜市公路管理局对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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