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产权不清的房屋仅凭产权证被“空卖”3次    早报讯    2000年购买一套二手房时,当时该房尚未取得房产证,2003年原房主
取得房产证后,拿着房产证把该房卖给了别人。随后,这套产权纠纷房又被“空卖”了数次。    一套房子俩“婆家”
   2000年,市民刘彩从张德处购买了位于四方兴隆路71号的一处阁楼,建筑面积30余平方米,交易价格为3.1万元。“当时这儿的房子都没有办下房产证,我们商定等房子办理下房产证后,由张德负责办理过户手续,同时还找了人作证明。”
   刘彩在此处住了近3年后,市民刘清找到家里,要她从该房里搬走,称他已买下此房,并拿出了该房的产权证。随后,刘清将刘彩起诉到了四方法院。刘彩这才知道,2003年,自己所住房屋就已办理好了产权证,拿到产权证的张德便将该房以7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刘清,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刘清说,他在购买此房时,张德说,当时住在里边的刘彩一家是租住,在2003年12月底租赁便可到期。
   2004年7月,四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刘清在购买该房屋时轻信了房屋出卖者的谎言,刘清的行为存在过失。“刘清应向原房主张德主张权利,而不是要求刘彩腾交房屋。”之后,刘清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但同样被驳回。
   后来,刘彩又将原房主张德和第二位购房人刘清起诉到法院。近日,四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德与刘清之间在2003年11月签订的房屋购买合同无效,但只能在刘清持有的房产证被依法撤销后,房屋的产权证上才能写上刘彩的名字。
   房产证又“空转”两次
   昨天,刘彩到房产交易中心申请撤销该房屋的原房产证时,又一件蹊跷的事情发生了。房产交易中心的交易记录显示,四方区兴隆路71号4单元801户房产证上的最新产权人是一名姓胡的市民,而早在胡姓市民之前,在2004年6月18日,房屋产权证就从刘清手中转到了刘英名下,当时该房屋的交易价格为12万元,而到2005年5月19日房屋“卖”给胡姓市民时,价格就达到了13.2万元。
   昨天下午,记者电话采访刘清时,他说自己输了官司后,为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只好将“房产证”卖了出去,至于后来倒手的事他就不清楚了。
   再起诉讨要房产证
   昨天下午,刘彩和代理律师商量后决定再次提起诉讼,这一次她将把房屋交易中心告上法庭,要求房产交易中心撤销原有的房产证。据介绍,与房产交易中心的行政诉讼结束后,刘彩才能真正拥有位于兴隆路71号4单元801户这套30余平方米的阁楼。(文中名字均为化名)(臧旭平)
   
图中圆圈处,就是被四次转卖的阁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