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弥留之际留下口头遗嘱,将一套商品房留给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妻子作为代书人在遗嘱上签下名字。本以为尘埃落定,孰料刚过几个月,这对继母子为这套商品房闹上了法庭。
日前,奉贤区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奇的遗嘱继承案。
妻子为夫代书遗嘱
1990年4月,汤玲从外
地来到奉贤打工,期间认识了汪强。一段时间交往后,双方情投意合,便登记结婚。当时,汪强与前妻所生的儿子汪小军随父亲与继母共同生活,不久汤玲自己生了一个女儿,一家四口日子过得其乐融融。2002年8月,汪强夫妇将省吃俭用积攒下来的钱购买了南桥镇江海二村的一套商品房,当时产权登记明确记载为“汪强和汤玲共同共有”。
天有不测风云。去年10月,汪强患肝癌病危,便想立个遗嘱,对身后的财产作出处理。10月28日,汪强将妻子叫到病榻前,由其口述,妻子执笔,写了一份遗嘱,主要内容为:将江海二村的商品房归儿子汪小军所有,房产证暂由汤玲保管,直到2020年才可转至汪小军名下,而余下的老屋、仓库及20亩虾塘归妻子及女儿所有。汤玲写完遗嘱签字后交汪强过目,汪强确认无误,但当他提笔想签上自己名字时,因手不停发抖而无法签字,于是汪强叫妻子代自己签了名。随后,汪强的姐姐、弟弟、舅舅等亲属也分别在旁签名见证。次日,汪强病逝,汤玲与继子汪小军执行该遗嘱。
继子要求过户遭拒
今年初,汪小军找到继母,提出一个令汤玲吃惊的要求,即希望提前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汤玲觉得继子的要求有点过分,便执意不允,双方几次交谈不欢而散,由此产生矛盾。期间,不少亲戚对汤玲的做法进行指责,使其忍受了不少闲言碎语。想到自己的好意得不到理解,汤玲便一纸诉状将继子汪小军告上了法庭,请求确认去年10月所立的遗嘱无效。
法庭上,汤玲认为遗嘱中处分的商品房是其与丈夫的共同财产,无形中侵犯了自己作为共有人的权益,因此遗嘱的效力存在问题。而被告汪小军坚称该房是父亲与继母购买后作为自己的结婚用房居住至今。况且,遗书上有继母的签名,说明她对属于自己的一半房屋产权已作出了赠与被告的意思,而且当时双方对此并无异议,因此是有效的财产分割协议。
双方矛盾的焦点无疑在于这份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有效性上。
法院判定遗嘱无效
法庭经过深入调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没有问题,但在合法有效性上存在欠缺。本案中,遗嘱人汪强在自己病危的情况下自己口述由妻子代笔写下遗书,写好后,叫妻子代其签字,而自己没有签名,且代书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不符合代书遗嘱规定的代书人主体;其次,代书遗嘱必须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而本案见证人是在被继承人写完遗书后才到场的,只是事后见证,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可以认定,本案中的遗书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况且,本案诉争遗书中被继承人将属其与原告共有的房屋处分给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财产利益,在内容上违法。
鉴于该遗书在形式、内容上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依法不能成立,属无效遗嘱,故奉贤区法院判决该遗嘱无效。(本文涉案人均为化名)本报记者郭剑烽通讯员万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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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继承法有关规定,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人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从法律设定代书遗嘱形式要件的目的来看,要求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就是为防止由于遗嘱内容非本人亲笔所写,有可能出现内容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因此,通过遗嘱人的签名以达到对该代书遗嘱内容确认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