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奎)在接受了企业40万元“检验费”后,原昌平区质监局局长付金祥大手一挥,本应被依法没收的800余吨90号车用无铅汽油最终悉数以合格产品名义销售。由于多次为销售劣质汽油、黑IC卡、黑地条钢等企业非法行为开绿灯,付金祥日前被北京市一中院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
记者今天上午了解到,和付金祥同时落马的稽查科科长杨立胜也被判定构成滥用职权罪,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被法院免于刑事处罚。据悉,这是北京市质监系统挖出的首例职务犯罪案件。
今年47岁的付金祥和杨立胜均于2004年7月被检方逮捕。据法院查明,2004年3月,付金祥作为昌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在该局调查北京京龙石油化工销售公司销售不合格汽油过程中,擅自决定以本单位名义收取该公司“委托检验费”40万元后,不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使本应依法没收的800余吨90号车用无铅汽油和80余万元非法所得及本应处罚的3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有执行。
身为稽查科科长的杨立胜正是因为此案而落马的,他对京龙公司销售不合格汽油的行为该立案而不立案,后在明知该公司应当接受处罚和付金祥收取京龙公司“委托检验费”的决定违反行政法规的情况下,而予以执行“解除查封”的决定,造成809吨不合格90号汽油以合格产品名义销售。
2004年3月,付金祥在该局调查北京万利时印艺科技有限公司无证生产、销售“IC”卡过程中,违反行政法规,擅自决定以本单位名义收取该公司“委托检验费”40万元后,不对万利时公司进行行政处罚。2003年10月到2004年6月间,付金祥还在昌平质监局查处的刘某、王某非法生产地条钢案,顾某非法生产建筑用包塑金属软管案的过程中,擅自决定以本单位名义分别收取当事人“咨询服务费”3万元和4万元,不对违法者进行处罚。
此外,2003年11月间,付金祥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索取并收受他人贿赂财物共5.2万余元。法院认为,付金祥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杨立胜构成滥用职权罪。
编辑:林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