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郑州7月16日专电 在宾馆里丢失财物怎么办?顾客一般都会向宾馆提出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宾馆方则会拿出自己惯用的挡箭牌:“现金贵重物品需要保存,否则责
任自负。”双方僵持不下的结局往往是:旅客因无法举证,耗不起时间、钱财败下阵来。商家找到的这个挡箭牌当真合法、合理吗?    博士失窃凸显赔偿责任盲区
   最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博士生丁红燕就遇到这样一起令她在宾馆失窃的案件。7月3日早晨5时许,丁女士从南京到河南大学进行学术活动。由于到的较早,她在河大的交流中心稍事休息。7点20分,丁女士醒来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丁女士花容失色:丢失了1200元现金事小,电脑里保存着她一年来进行的四次试验数据和五篇论文。
   面对丁女士,店方以有“贵重物品需要寄存、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的提示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宾馆钱物失窃已成社会问题
   “住了1小时20分钟的宾馆,丢失了无法用金钱计算的博士论文资料。”此事令丁女士甚是伤心。她表示:“不惜时间、金钱讨个公道。”结果,她咨询的三位律师一致认为:丁女士几乎不可能打赢这场官司。原因是:虽然宾馆应承担因未尽义务致使顾客造成的损失,但是损失多少难以举证。难道住宾馆丢失钱财就是白丢了吗?这更坚定了她讨说法的决心。
   到底宾馆失窃案情况如何?记者在一个大型网站上输入“宾馆盗窃”四个字,搜索出1000多条与之相关的新闻。有相当一部分新闻报道的是顾客在向宾馆索赔过程中受阻,理由都是宾馆有“提示”在先。
   丁女士告诉记者,“宾馆失窃索赔受阻不是新闻,而是一个社会问题。”她认为,电脑、手机、商务通等物品已成顾客随时可能用的物品,不能在宾馆保存。如果宾馆仅凭一纸合同、提示就可以规避自己应承担的安全保卫责任,以后谁还敢入住宾馆?
   格式合同岂能规避宾馆责任
   河南省消协的有关人士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旅客投宿住店,一旦与宾馆履行了住宿手续,双方便达成买卖合同。旅客购买的是宾馆的服务,宾馆有责任保证客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河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煦燕称,宾馆的住宿登记是一种典型的格式合同。在此合同中宾馆会提醒消费者要保存贵重物品,否则后果自负,宾馆常以此作为推卸责任的屏障。但此合同条款与消法中的部分条款明显抵触。消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李煦燕称,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她认为,顾客入住宾馆,店方适当的提醒是应尽的义务,但并不能豁免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如果宾馆坚持用格式合同消减自己的责任,这实际上已构成了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