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小磊是A公司的驾驶员,某晚9时,他开车至一路口时,与对面过来的一辆摩托车相撞,摩托车驾驶员于某和坐在后座上的江某都受了伤。两车相撞后,摩托车擦向人行道,将正在人行道上行走的小飞撞倒致伤。于某为酒后驾车。 交警部门认定,小磊和于某负同等事故责任
,江某和小飞不负事故责任。 小飞被送到医院治疗了一段时间,共花费医疗费两万元,再加上误工费等,A公司和于某要赔偿小飞3万元,双方应各付一半,A公司垫付大半,而于某却迟迟不付,A公司就将于某告上法院。
而于某认为,自己也受了伤,医疗费花了3000元,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还为江某支付了1万元的医疗费。同时,摩托车坏了,这些费用也应由A公司负担一半。
一起看一下双方的损失:
这场事故让两辆车都受到了损坏。A公司的车损被认定为4000元;于某的摩托车价值4600元,于某认为应折价为1500元。
小飞医疗费等共3万元。于某医疗费3000元。于某的误工费。江某的医疗费1万元。
市南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于某负担小飞的医疗费等15000元;负担A公司的车损2000元;于某的摩托车车损因未进行价值评估,无法支持;于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共两万元,由A公司负担一半,于某负担一半。
关于江某的医疗费,A公司和于某应对其赔偿。因于某已与其达成赔偿协议,但A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于某又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当事人事另行解决。本栏撰稿潘书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