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宪生律师认为《物权法(草案)》中明确了业主对建筑物所有权,尤其是对建筑物共有部位的权利,这对于维护业主的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同时孟宪生律师告诉记者,他将根据自己对物权法的研究以及实际代理诉讼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交一份意见。 &n
bsp;“我主要是针对停车位方面提意见,据《物权法(草案)》规定,会所和车库有约定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这样可能会导致更多的纠纷。”孟宪生律师认为,住宅区域的停车位应该视为住宅必须的配套建筑设施,政府应该从建筑规划时就明确规定要求开发商必须建设多少停车位。 “停车位是属于稀缺资源,一旦权属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就可以随便处置停车位,如果其随意提高停车费用,对业主是不公平的。”孟宪生认为关于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应该很明确,那就是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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