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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青岛新闻网  2005-07-15 11:14:10 
 

    “《物权法(草案)》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做出专章规定,这样进一步明确了业主的权利,尤其是首次提出业主的概念,对于维护业主的权利是非常重要的。”

    刚刚研究完《物权法(草案)》的北京仁和律师事务所孟宪生律师表示,在此前其代理的涉及到房地产纠纷的诉讼中,
由于居民小区共有部分权利归属不明,经常引发业主、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使用纠纷,尤为突出的是目前有关停车位的纠纷层出不穷。

    同时来自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去年由于小区停车位而引发的纠纷已经排在物管纠纷的第三位,而在实际中该类纠纷真正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的少之又少。

    根据本次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的相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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