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 (记者庞海英
通讯员陈建彬)盗贼常某入室盗窃他人价值11490元的物品,因数额巨大依法应予严惩,但宣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孙社建律师在承办这起案件时发现,常某盗窃的物品都是女人的内衣内裤等女性用品孙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发现这不是一起普通的盗窃案件……
常某虽是男性,但自幼体弱,
性格孤僻、敏感,多年来对女性专用物品一直有特殊癖好。年轻貌美、衣着时尚的王女士和常某在同一办公室上班,常某对王女士身上散发出的香味和王女士的日用品暗中迷恋、不能自拔,于是就偷配了王女士家里的钥匙。他时常趁午休时间,进入王女士家里,穿上王女士的内衣,戴上王女士的饰品,用王女士的化妆品把自己打扮成女人一样,以获得心理快感。
后来,为了方便,常某就把王女士的一些内衣和饰物带回自己家,趁其妻子不在家时自己穿戴。有时,常某也会自己带一些女性的内衣和内裤到王女士家里穿戴。期间,常某几次在王女士家见到了数目不菲的现金,但他都没拿。事后,经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认定,常某盗取女性物品,穿戴女人内衣的行为方式及内心体验属于性变态倾向,伴有神经功能紊乱症状,属于性心理障碍——恋物癖,其实施犯罪行为时,在病理性冲动下控制能力明显减弱,属限定责任能力人。
据此,孙律师提出了对被告人常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鉴于被告人常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示,孙律师又建议常某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程序,争取能够缓刑。最终,法院采纳了孙律师的辩护意见,从轻判处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编辑:林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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