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程序规定,《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环保条例(修订草案)》)有望在今年年底颁布实施。为此,昨日,市环保局专门对外召开发布会对条例进行了说明。
在说明中,市环保局强调说,按照《环保条例(修订草案)》的规定,今后,市民在自身及他人受到污染损害时,有要求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个人可索赔污染损害
据悉,《环保条例(修订草案)》共7章71条,包括总则、机构和职责、环境监督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与1995年5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相比,主要修订了四项内容:注重环境污染的源头防治和全过程控制;进一步规范政府、企业、市民的环境保护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效率,初步解决环境执法中的问题。
“在《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中,进一步明确了市民的环境和义务、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并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说。
据悉,《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强调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可检举、控告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在自身及他人受到污染损害时,有要求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将避免“边界”污染
在发布会上,市环保局还透露说,《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还对“边界”污染进行了规范。
“《环保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应从全市‘棋盘’上统一考虑环境问题,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结合本区、县实际,组织编制区、县环境保护规划,并在批准实施前征求市环保局的意见。对市环保局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说。
除了作出上述规定外,《环保条例(修订草案)》还纳入了生产者责任制度,即一些资源消耗大、环境污染严重的产品和产品包装,生产者要负责回收和处置,而生产强制回收产品和产品包装目录的企业,应当承担废弃产品和产品包装回收和处置的义务。“比如电冰箱、电视机等,市民在使用后,应当由销售者或生产者负责回收。”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
放射源将受强制暂扣封存
在昨日召开的《环保条例(修订草案)》说明会上,市环保局透露说,按照条例规定,今后,环保部门和市环境监察机构可对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设施和物品予以暂扣和封存。
据统计,截至去年年底,上海产生电离辐射单位约有1200家,其中使用密封性和开放性放射源的单位约300家,另有约900家单位使用射线装置。
但在管理这些放射源的过程中,环保部门却缺乏强制手段,往往未能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有的甚至可能对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一些单位非法处置放射源,环保部门如不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将导致放射源流失到社会,后果不堪设想。”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说。
据介绍,修订的《环保条例》中规定,环保部门和市环境监察机构可以对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设施、物品予以暂扣或者封存,涉及范围为违法转移、处置放射源、危险废物的;不当场暂扣或者封存,将可能造成证据灭失或者转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