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深圳市南山区法院近日根据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审理了一起机动车司机撞死行人案,根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规定,肇事车辆登记车主被判赔81万余元。 去年8月7日晚,易某驾驶牵引车与在人行横道上横
穿马路的行人蒋某发生碰撞,造成蒋某当场死亡。深圳市交警局南山大队认定:易某驾驶的牵引车制动器不符合技术标准,在经过人行横道遇蒋某时未让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故易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南山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易某是被告李某雇佣的司机系职务行为,李某作为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应对死者的家属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金、死者的两个儿子及其母亲等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共计人民币8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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