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中办发[2004]2号文件中对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中办发[2004]2号文件作了如下规定: 军队离休干部享受安置地机关离休干部同等医疗待遇,医疗费按照规定实报实销。实
行离休干部医疗费单独统筹的地区,医疗费按照当地标准统一筹集、统一管理;未实行统筹的地区,按照当地国家机关离休干部保障办法由安置管理单位管理。军队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纳入军队离休干部医疗管理体系统一管理,医疗费按照有关规定报销。 二等乙级以上伤残的军队退休干部医疗待遇不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退休干部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参照安置地公务员平均医疗费开支水平。军队退休干部在部队参加退役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本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军队退休干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离休干部的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的医疗经费,由中央财政按定额拨付,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对接收安置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市(地)、县(市),由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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