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三湘都市报》7月12日报道 长沙市政府办公厅昨天发出通知,对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最低月工资标准及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作出规定。 通知规定,长沙市城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为480元,所辖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4县(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为440元,均比上年增加20元。长沙市城区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 5.5元,长、望、浏、宁4县(市)为4.5元。(记者:王文隆 肖贤 谭献坚)
通知规定,长沙市城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为480元,所辖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4县(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为440元,均比上年增加20元。长沙市城区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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