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宅基冲突”,一朝得化解。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薛某由于十几年前父辈遗留下的问题,对村里一块宅基地存有争议,薛某及其家人多次阻挠刘某某在该宅基地上建房,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斗,无奈之中刘某某诉至黄岛区法院。 2003年6月2日,法院判决薛某将堆放
在刘某某宅基地上砂石等杂物清除。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办案人员多次传唤薛某,让其自动履行义务,但薛某拒不执行。法院正要对该案采取强制措施时,被执行人薛某却在外出时遇车祸,变成植物人。获知这一情况,法院执行人员决定对该案暂不采取强制措施,而将向薛家细致讲明强制执行的有关法律规定和进行说服教育作为工作重点。该法院执行局分管领导亲自找到薛某家人,首先对薛某现在的状况表示同情,但同时告知:法律的强制性不会因此打折扣。经过几次推心置腹的谈话,薛某家人逐渐消除了对办案人员的抵触心理。最终,薛某的哥哥表示:同意和刘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再阻挠其建房。很快,双方在执行和解协议上签字。 ———朋友因借款“反目”,终握手言和。申请执行人于某与被执行人杜某原系朋友关系,杜某因生意上的事情向于某借款31000元,借款后便想法躲避债务,于某遂于2003年7月起诉至李沧区人民法院。2003年7月18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杜某于2003年7月21日前支付于某人民币31000元。但在该调解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杜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于某于2003年9月24日向李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再次调解,于某与杜某在自愿的前提下又达成了一个和解协议,双方约定:一、本案案款本金人民币31000元、诉讼费2093元、执行费310元、实际支出1000元,共计34403元。被执行人杜某从2003年11月起每月向法院交案款人民币1000元,直至将案款全部付清。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因杜某又未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并时时更换住址,于某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被执行人的具体住处,并决定当即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今年6月6日早晨,法院出动十余名执行干警,将被执行人杜某围堵在家中,并依法将其强制传唤到法院。执行人员又对被执行人杜某摆事实、讲道理,耐心说服其主动还款,同时又以双方当事人存在的共同利益点为基础进行协调,促使双方互谅互让、避免矛盾激化。申请人于某被法官的细致工作所感动,主动提出放弃要求被执行人杜某偿还本案一审诉讼费、执行费及利息等共计近10000元的请求,被执行人杜某这时终于表示当天把钱还上。这样,当日上午,杜某经过多处筹措后将案款31000元全部偿还于某,双方在友好的气氛中交接了案款。言兼李刚韩继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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