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7月11日电(杨金志、李学兵)上海一家医院未获病亡女孩父母同意切割了尸体上的部分组织,女孩的父母将这家医院告上法庭。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最近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医学研究并不能成为切割尸体的理由,医院必须向原告道歉并赔偿6000元人民币。
2004年3月24日,浙江的一
对夫妇带患病的女儿到上海某医院进行治疗。28日,其女儿因病情恶化离开了人世。之后,这对夫妇和医院签订了女儿尸体的火化委托书,双方约定由这对夫妇委托医院办理火化其女儿的尸体,在尸体运往火葬场后,夫妇俩不看、也不要骨灰。29日,尸体尚未火化前,这对夫妇去查看女儿尸体时,发现尸体中的部分内脏器官已存在毁损情况。之后,这对夫妇怀疑有人盗窃女儿尸体内脏,就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机关侦查,原来是医院的一名医生切割了尸体上部分组织。但据医生讲,他当时之所以切割尸体完全是出于善意及一名医生的责任,切割尸体上的部分组织,目的是希望找出致病的基因,并没有其他的企图。由于医生并无犯罪故意,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这对夫妇的报案没有立案。
2005年2月28日,这对夫妇将医院及切割尸体的医生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48670元和其他费用4144.5元。起诉后,夫妇俩又增加新的诉讼请求,要求医院及其医生向他们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律师代理费等费用8000元。
法庭上,这对夫妇表示,医院的医生未经同意,擅自切割尸体组织,且有可能非法利用,该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而医院在此次事件中未尽管理责任,两被告的行为是共同侵权。对此,作为被告的医院表示,医生是出于善意医疗研究的目的而切割尸体,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应由其自身来承担民事责任,至于医院,他们愿意适当承担未经许可擅自切割尸体部分组织而侵犯原告权益的民事责任,但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过高,不同意全部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生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不应当由该医生来承担民事责任。医院未经允许而切割尸体的行为属于伤害死者亲属感情并侵犯了其人格尊严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依据有关规定,并根据医院实施上述切割尸体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所造成的后果、侵权的手段等因素,判决作为被告的医院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编辑:林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