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近日出现在某法院的一份专家意见书在对案件大发议论之后,却赫然注明“本意见书不涉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关人士指出,一些大学教授甚至连案件的案由都没有弄清楚,就匆忙发表意见,甚至将共有关系纠纷理解为相邻关系纠纷。同时此类意见书由于“不涉及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故而其结论必然缺乏参考意义。
近几年来,专家意见书颇为流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这种文字材料一般是由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的相关当事人或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委托社会上有一定知名度的某一法律专业领域的教授、研究员等专业人士根据委托方单方提供的信息而作出的论证意见。前两年,专家意见书多为一些知名大案而出具,例如引起最高人民法院关注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刘涌死刑为死缓的案件,曾引起媒体一片哗然,被告刘涌的辩护律师称,判决前曾邀请十余位中国一流的法律专家进行论证。专家们论证后出具的意见书一致认为,一审判决刘涌死刑存在问题,应予改判。有资料表明,随着时间的推移,专家意见书涉足案件的范围越来越大。这部分专业人士原来只为一些知名大案出具意见,而现在对一些小案子也频频眷顾。如北京的三名教授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律师之托,为北京某口腔医院与北京某新技术有限公司因该口腔医院未经相关业主某新技术有限公司同意而将医院标牌悬挂在该新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的外墙上而引发的纠纷一案出具了专家意见书,此案标的仅几万元,而且案情并不复杂。
专家意见书对司法活动的影响可谓大矣,据有关调查统计,大约有80%的法官表示会重视并阅读专家意见书。不言而喻,这种意见书对判决结果往往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刘涌二审由死刑改判为死缓的结果,谁能说与专家意见没有直接的关联?
对专家意见书之评价见仁见智,但绝大多数人对此持否定态度。有人从审判独立的角度批评专家意见书是案外人对司法的不正当干涉,法庭不得接受案外人就案件向法院出具的专家意见。有人甚至尖刻地指责这些专家是受利益驱动,因为他们的意见书并非无偿提供。试问,站在这样一个立场上的专家,能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么?实际上,任何一个专家也只能是在某一领域甚至于非常狭窄的专业领域有所建树,在该领域之外恐怕就不能称之为专家了。某高院在调查中发现,出具专家意见书的专家并非都“专业对口”,某一法制史领域的专家居然被邀请去论证民法问题,他的意见能算得上是专家意见么?有人还指出,有些所谓的专家意见实际上并不是专家自己的论证结果,而完全是
由律师“代劳”的。诚然,绝大多数知识分子最看重的是尊严,但谁能否定在利益的驱动下任何一个专家都能保证其道德不会沦落?再如上述所反映的,很多专家意见书居然堂而皇之地宣称“本意见书不涉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那么,专家凭什么来论证?对一个案件是非曲直的科学判断首先要建立在对案件事实的全面把握和相关法律的正确理解的基础之上,不可想象,在“本意见书不涉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的前提下,这个专家意见书的结论会是正确的。
毋庸置疑,专家意见书作为社会主义法制进程中的一种现象,有其积极的一面,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这种现象对法治社会所产生的影响更多的是消极的和负面的。笔者诚望那些乐此不疲的专家们善自珍重,从此把精力更多地投入在已有建树的专业领域中,不要让利益的尘埃迷住自己原本智慧的眼睛。其实,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心无旁骛地各司其职,这个社会一定是和谐的,进步的,前途一定是无比辉煌的。(张善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