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本报日前刊发了《丈夫开出她的“死亡证”》的报道后,黄希兰开始踏上了艰难的维权之路,在公安部门恢复了她的户口之后,她希望婚姻登记机关能撤销“丈夫”张某的后面这段婚姻关系,恢复她和张某之间的婚姻关系。但是婚姻法学者认为,张某并不像黄希兰曾经认为的那样,涉嫌重婚犯罪,倒是她和张某的“婚姻”是非法的,而张某目前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婚姻登记机关也认为张某目前的婚姻不能撤销。命运似乎跟黄希兰开了一个残酷的玩笑。
办了婚礼但没领结婚证
记者经过调查,虽然黄希兰已经记不得自己举行婚礼的准确时间,但是根据她曾告诉记者的这样一个细节,当时“结婚”时她已经怀有两个月的身孕,而且举行婚礼的时间是在春节之前。而她的户口本上显示,她的儿子是在1987年7月份出生的,由此推断,黄希兰她事实上是在1986年底或者1987年初与丈夫“结婚”,当时在村里办了仪式,两人的婚姻被村里人和亲戚认可。
但当时她只有不到17岁,而她的丈夫也只有21岁,两人都不符合法定的结婚年龄,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后来他们满足法定结婚年龄后,也一直没到政府部门领过结婚证。记者从莱西市婚姻登记处了解到,根据这种情况,张某后面的这段婚姻是有效的,不能撤销。
“结婚”实为“非法同居”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时军老师多年从事婚姻法研究,她告诉记者,黄希兰遇到的这种情况非常特殊,根据我国的法律,如果她和张某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的时间再早几年,情况会不同,张某完全可以被认为是重婚,法律将保护和支持黄希兰的要求。
时军告诉记者,我国的第一部《婚姻法》是在1950年颁布的,到1980年9月有了第二部婚姻法,到2001年4月28日重新修订。1986年3月15日,我国制定的《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开始生效,对婚姻登记开始有了一些非常明确的规定,1994年2月1日生效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取代了原先的《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1986年3月15日之前,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般都可以以事实婚姻处理。而在1986年3月15日到1994年2月1日之间,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要严格得多,必须在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时候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的各种条件,才可以以事实婚姻处理。而黄希兰正是在这期间“结婚”的,但是他们结婚的时候都不满当时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所以他们的结合应该不被认为是事实婚姻,就不受法律保护。而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发布以后,没有领取结婚证同居生活的,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只能作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黄希兰将几乎一无所得
“事实对于黄希兰太残酷了。”时军告诉记者,虽然大家可能都倾向于同情黄希兰的遭遇,而且在村里大家都认为黄希兰是张某的“媳妇”。但是黄希兰和张某的结合在法律上只能被认定是非法同居关系,而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也可以说,她的“丈夫”张某其实完全可以不必开出黄希兰的死亡证明,就可以和目前的妻子结婚。”而张某和目前的妻子的婚姻关系,如果各方面条件符合婚姻法的要求,是受法律保护的。
时军认为,如果黄希兰向法院起诉,解除和张某的非法同居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财产按份共有,而不是共同拥有,可以按照贡献大小,来分配家庭的财产,法院可能适当考虑黄希兰的情况做出判决。但是据了解,张某目前没有正式工作,几乎一贫如洗,所以黄希兰可能会得不到什么补偿。而他们对共同的非婚生子女还要履行抚养的责任。
今天早晨,当记者再次打通电话找到了还身在威海的黄希兰,把咨询到的这些情况原原本本地告诉她时,黄希兰迟疑了半晌,最后只喃喃地说出几个字:“我觉得很冤。”记者
王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