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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高度无名绘 |
   广东近日出台了一个法规,加大对恶意欠债不还的老板的惩罚力度,不仅采取措施限制这些“老赖”的高消费、防止他们转移财产,而且对严重者追究刑事责
任。由此,我想到对全国县域乡镇相当普遍存在的“公职老赖”(按照《新华每日电讯》6月12日“中国调查”版的注释,这是人们“用于嘲讽党政机关、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现象的一种说法”)如何惩戒的问题。    自去年4月媒体曝光之后,海南省委、省政府掀起了“清欠风暴”,但仅收回欠贷款的27.4%,海口国税和地税两部门“公职老赖”的还款总额不足欠数的10%。这些“公职老赖”何以能这般“稳坐钓鱼船”?
   “公职老赖”有恃无恐,“对归还贷款持观望态度”,无非仗着:一,欠公款的官人多着呢,“法不责众”;二,省里领导将这种拖赖,定性为“极不正常行为”而不是违法犯罪,那么,认账、订个长期还款计划,以“愚公移山精神”子子孙孙还下去就是了。
   老百姓欠公款,牵猪撮谷乃至扒房子的,我们也不鲜见;对待这些“公职老赖”缘何如此“心慈手软”?
   正巧在读宁波市江北区纪委策划、历史学者王春瑜先生主编的《中国反腐败史话》丛书,其中法学博士柴荣所著《中国监察机构小史》,谈到秦代有大量针对官吏具体贪污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比如不准私自挪用官府资金,原文是:“府中公金钱私贷用之,与盗同法。”“与盗同法”怎讲?轻则砍手,重则砍头。
   我蓦然悟到了秦代的“以吏为师”积极的另一面。
   通常我们讲“以吏为师”,说它是文化专制与愚民政策的产物,即焚书坑儒,“黔首”们只要听官吏指挥就得了;说它是两千多年来祸害中国的“官本位”的政治思想源头……这些分析当然都没错。然而,官吏本是从臣民中选拔出来治理社会的精英,他们在社会道德与政治行为两方面,难道不应当做黎民的表率吗?
   要老百姓“以吏为师”,不也意味着对公职人员的行为标准要求更高更严吗?
   按照这个思路,我们对“公职老赖”的惩处本该比民间“老赖”更严厉。我是认同这个思路的,所以,当我看到新华社记者那篇报道说,要“通过新闻媒体的力量,使(公职)欠款人认识到‘赖债可耻’,主动还款”时,止不住窃笑:当代不少公职人员的道德认知水平看来在小学生之下,跟市井无赖一个档次了。鄢烈山《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