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山东省济宁市原副市长李信受贿案在潍坊市中级法院宣判,李信因受贿450万元,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就在一个多月前,5月25日,李玉春因涉嫌窝藏其弟李登峰且“情节严重”,被山东省临邑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而此前李玉春曾多次向党政部门和媒体举报李信。
2004年7月,李玉春之
弟李登峰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德州市中级法院判处死缓。李登峰曾提出上诉,但山东省高级法院终审决定维持原判。
李登峰的辩护律师认为,李登峰涉嫌杀人的起因是李信及其亲信多次给李玉春、李登峰打电话,要他们“交出照片底片”。2003年10月下旬,不堪其扰的李登峰同意与对方见面。但到了约定地点后,却与5名陌生人发生打斗,将一人致死。
按照李玉春的说法,2003年10月下旬,李玉春的弟弟李登峰在家门口发现几个人开着一辆面包车在等待,便上前询问是否是李信派来拿东西的。双方发生冲突后,李登峰失手杀死其中一人。
李登峰杀人之后逃至上海,获得其二姐李玉春的庇护和资助。
2003年11月初,李登峰被临邑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拘捕。
2004年6月,李玉春在北京被山东警方以涉嫌包庇罪带走。
就在李玉春被带走的当日,李信也因经济问题被山东省纪委“双规”。
对5月23日庭审以及之后的判决,李信的辩护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林维认为,就法庭一审认定的450万元受贿款,他也有不同看法。“其中有部分纯属借款,我们手中保留有原始借款凭据;还有一部分是人情往来,可以算作是非法收受礼金,但与受贿是有区别的。”
林维律师还认为,李信在“双规”阶段及时交代了问题,可算作自首,“应当从轻判处”。
据称李信正在考虑是否上诉,而其子李昆透露,上诉的可能性会非常大。
对于李玉春在李信案中是否算作举报、如果有,这种举报能否算作立功表现,为她的涉嫌窝藏罪减刑等问题,也存在一些争议。
李玉春的辩护律师靳学孔为李玉春做的无罪辩护中,也重点提到了可以使她被轻判的举报情节,但在法院的判决书中只有这样一句话:“被告人李玉春及其辩护人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证均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一位在此案中与各方多有接触的消息人士告诉记者:李玉春根本不能算作举报人。“虽然在客观上她起到了一定的举报效果,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但最终查处李信并不是根据她所提供的线索。”这位消息人士说,李玉春反映的大部分情况都不能查证属实,因此难以被认定立功表现。而在李信被查实的40项受贿指控中,李玉春反映的不过是一两条而已,“所起作用不大”。
据这位消息人士透露,有关部门早期曾经与李信谈过话,但“都没有往深处引”。后来李信事件引起舆论关注,造成巨大影响,有关方面才决定对李信进行“双规”调查。而李信在刚刚进入“双规”程序之后,就完全交代了自己受贿的事实。
有消息称,李玉春举报的初衷被认为是敲诈李信不成,索性拼得鱼死网破,“不能被看做是通常的举报”。
但李玉春的辩护人靳学孔律师对此表示了不同意见:“只要是客观上起到了举报的作用,就应该被认为是立功表现,主观意图如何并不重要。如果李玉春被认为有敲诈李信的行为,为什么检察机关不立案查处呢?”
链接
济宁市原副市长李信以受贿罪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新华社济南7月4日电 (张晓晶、张志华)
7月4日下午,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济宁市原副市长李信受贿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李信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信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1年初至2004年4月,李信利用担任济宁市机械设计研究院院长、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济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他先后收受、索取40个单位或个人人民币337万余元、美元8.9万元、人民币银行卡30万元、购物卡4.2万元以及手表、项链等物品3件,共计折合人民币450.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李信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信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且受贿所得的赃款、赃物已全部被追缴,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信,1954年2月生,山东济宁人。去年7月下旬,李信被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逮捕。此前有媒体在报道中刊出过李信向一位女性举报人下跪的照片,李信案的审理因此格外受到重视。
据了解,去年初,由于被举报,李信一下子被媒体和纪检部门所关注。紧接着,被有关部门实行“双规”,后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此案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交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5月23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本报记者 戴敦峰
编辑:林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