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欲“转会”到其他航空公司的国航西南分公司飞行员李建国,在向西南分公司提出辞职后,被公司提起了高达804万元的巨额索赔。昨日,这起西南首例因飞行员辞职而导致的巨额索赔案,在双流县法院开庭审理。据了解,在李建国之后,还有3位该公司的飞行员将与公司打同样的官司。
有媒体报道,目前全国民航公
司类似案件已有六十余起。而本案中,高达804万元的索赔金额,目前在全国劳动争议案中也是罕见的。
官·司
800万索赔跳槽飞行员
现年39岁的李建国,于1995年以退役空军飞行员的身份,转业到了当时的西南航空公司。经过公司1年的英语培训和转机训练,他成了一名民航班机的飞行员。在1996年11月8日,他与公司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辞职:发份通知书就走人
2004年10月14日,是当时身份为国航西南分公司机长的李建国与该公司决裂的日子。这一天,他向公司发出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与此同时,他立即停止了正常的工作,并于当月的30日,离开了单位。
眼看自己辛辛苦苦多年培养出来的优秀飞行员,如今“翅膀硬了要飞”,西南分公司自然难以同意李建国的辞职要求。公司想尽办法挽留,多次协商,以期能妥善解决问题。更为让公司担心的是,在李建国闹“辞职”后,该公司又有3名飞行员也提出了辞职的要求。
仲裁:需付违约金338万元
但是李建国去意已决,西南分公司的挽留努力,没有任何效果。2004年12月2日,李建国来到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并要求公司办理相应手续,另请求仲裁委裁定让公司支付本该支付的各种费用18万余元。
李建国的仲裁请求让西南分公司非常意外,公司马上向仲裁委提出了反请求。要求裁定作为违约方的李建国支付赔偿金413万余元、违约金338万余元等各种合计费用804万余元。
2005年2月28日,仲裁委作出裁决,同意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裁定李建国支付西 南分公司违约金338万余元。该裁定一经作出,双方均表不服。
诉讼:双方均上告法院
3月9日,西南分公司向双流县法院递交诉状,坚持要求法院按照其提出的804万元的索赔金额,判令李建国赔偿。而无法承受三百多万元的违约金的李建国,也在两天之后的3月11日,向双流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判令公司为他办理相关手续,确认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无效,并支付各种被拖欠的费用18万余元。法院决定对两起诉讼并案审理。
庭·审
7名省人大代表旁听
昨日下午2时左右,双流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快到开庭时间时,身着白衬衣的李建国,在代理律师朱学军的陪同下出现在法庭之上。面对众多记者的提问,李建国沉默以对。
由于案子特殊,案情重大,昨日的庭审现场,还吸引来了7名省人大代表前来旁听。
焦点一: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
因在此以前,法院曾两次召集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双方在昨日的庭审中,并无更多的证据出示。所以昨日的庭审节奏较快。审判长很快将双方争议的焦点归纳为: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在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赔偿金、违约金等,李建国应否承担?
“我们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就说明了我们的劳动关系实际上已经解除。因为按照《劳动法》,劳动者提前30日提出要求后,劳动关系届时自动解除。”朱学军认为,李建国的所为,符合劳动法的规定。而西南分公司的代理人认为,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关系当然可以,但必须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和违约金。正因为在这个问题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所以李建国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不能成立。
焦点二:是否应支付巨额违约金
至于赔偿金和违约金李建国是否该支付,李建国在庭上表示,在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赔偿的范围是在飞行员在调离该单位的时候,才进行赔偿,而他的实际情况是“辞职”而非“调离”,所以他不在赔偿之列。不过他还表示,航空公司对自己进行了培训,花了大量的费用,他当然应该赔偿。但是这个赔偿金额,应该在自己可以接受的范围内来确定。至于违约金的问题,李建国表示,按照规定这个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是,不超过劳动者12个月的工资。而航空公司要他支付高达338万元的违约金,显然背离了公平原则,他也无法承担。
正方:索赔800万有失公平
下午4时40分左右,庭审进行到最后的法庭辩论阶段。
朱学军率先发言,他说,根据他目前掌握的情况,全国现在有40多个飞行员跳槽,这是对民航飞行员管理体制的冲击。以李建国为例,他在西南航空公司工作了近10年,得到的报酬是60万元;而他提出跳槽时,西南航空公司提出的索赔数额是800多万元,是李建国近10年工资的十几倍!这对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他并不否认李建国解除劳动合同给西南航空公司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也愿意协商解决,但是在协商过程中由于双方在赔偿、违约金等问题上分歧太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只得诉诸法律。
反方:隐含损失难以计算
他的发言引来西南分公司代理人的反驳,“李建国与航空公司的纠纷正是市场体制下的民营航空公司与国营航空公司体制之间发生的冲突,最终导致这场诉讼。但是,民营航空公的在市场经济中的发展不能以牺牲国有航空公司一方的利益为代价。培训一个合格的飞行员需要7年时间,这意味着李建国离开后,我们又将花7年时间培养一个人,这隐含着的损失是难以计算的,所以我们要求巨额经济损失。”
李建国最后发言时表示:“在这么长时间中,能够达成和解协议是我最美好的愿望,但是一直没有达成,我已经对协商失去了信心。我在这么长的时间中,一直希望能够早日处理这场纠纷,早日飞起来,为国家和人民做点事。”
鉴于该案案情重大,在庭审结束时,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说·法
高薪挖人非有序竞争
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对该案颇为知情的一名法律界人士。他告诉记者,飞行员与其他工种有着特殊的区别,国家花费巨资才能培养出一名合格的飞行员。如果飞行员动辄就提出辞职,说走就走,对于国家来说,那相当于国有资产的流失。对于国有航空公司来说,如果飞行员都辞职了,势必影响整个航空运输业的正常运转,同时也影响飞行安全,给国有航空公司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
他认为,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同时也规定了其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民航运输业也处在转轨期,许多新的民营航空公司出现并参与竞争。这些公司缺乏现成的包括飞行员在内的大量航空运输专业人才,一些公司就采取从国有航空公司高薪挖走人才的办法解决燃眉之急,这种竞争手段并不是有序竞争,而是不正当竞争。长此以往,国家出巨资培养出来的飞行员,轻易地就辞职到民营航空公司去,将会造成飞行人才的严重流失,最终只会严重威胁和制约我国民航运输业的良性发展。就和引进球员转会制度一样,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使航空专业人才合理有序流动。
本报记者 周牧 郭龙 摄影报道
责任编辑 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