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7月6日电
记者6日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个人通过购买债权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针对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通过购买债权取得的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税务总局在批复中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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